勞動人事部
復函
“關於病假工資計算基數的請示”(京人(85)第40號)收悉。關於參加了工資改革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工資如何計發問題,現復如下:
國務院工資制度改革小組、勞動人事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三日印發的《關於實施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中規定,參加了工資改革的人員,其離休、退休待遇,以本人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計發。在計發參加了工
資改革的人員的病假工資時,也應以本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之和為基數計發。
198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