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鍋爐壓力容器安監局
廢熱(餘熱)鍋爐是一種廣泛使用於化工、石油、冶金、建材、輕工、機械等部門的餘熱回收利用裝置的承壓設備,由於結構多樣、型式各異,近兩年來,各地反映對此類設備的安全監察及管理的規定不夠明確,不盡合理。杭州餘熱鍋爐研究所和杭州鍋爐廠等單位,曾提出廢熱鍋爐按
其在工藝流程中的作用和結構類型的不同,分別劃屬鍋爐和壓力容器,並按相應規定進行安全監察和管理的建議。經研究我們認為,這個原則是比較符合此類設備的特點,也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為此,對廢熱鍋爐的安全監察及管理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管殼式廢熱鍋爐,劃屬壓力容器范疇,按《條例》、《細則》中有關壓力容器部分和《壓力容器安全監察規程》進行安全監察和管理。
二、煙道式廢熱鍋爐,劃屬鍋爐範疇,按《條例》、《細則》中有關鍋爐部分和《蒸汽鍋爐安全監察規程》進行安全監察和管理。
三、本通知下達前已安排定貨、製造的廢熱鍋爐,若不符合上述規定,一般可不作更動;尚未安排定貨的設計,應按本通知精神逐步進行修改。特殊情況,由所在省、市、自治區鍋爐安全監察機構酌情處理。
四、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以往有關廢熱鍋爐的檔案或通知,一律以本通知為準。
198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