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審計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草案;制定全縣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對開展的審計、調查和核查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年度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向縣人大常委會提出縣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結果報告;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根據需要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進行下列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央、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縣級各部門及直屬單位、使用縣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預算執行情況、財務收支和中央、省、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下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監督中央、省、市投資或以中央、省、市投資為主的在務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投資或縣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資金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縣級地方金融機構和縣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受市審計局委託,審計監督在務的國家金融部門、保險機構和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審計監督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管理和受縣人民政府委託由其他單位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縣級駐外機構及其國有資產開展審計監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組織開展機關信息網路建設和幹部業務培訓。
(十)承辦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審計局設6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計畫;負責機關宣傳、信息、文秘、保密、信訪、檔案、後勤、政務公開、統計、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管理通訊網路。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訓、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工作。
(二)行政事業審計股。
審計縣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審計縣級國庫辦理縣級預算資金的收納撥付情況;審計鄉(鎮)人民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審計與縣級財政有繳撥款關係的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駐外辦事機構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由縣人民政府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審計農林水利資金、資源環保資金、扶貧資金等專項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三)經濟貿易審計股。
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和主導地位企業、商貿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審計縣級地方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審計監督在務的國家金融部門、保險機構和其他單位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狀況;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縣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根據市審計局授權,審計中央、省、市投資或中央、省、市投資為主的在務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及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提供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援助、借款項目的審計公證報告;組織審計縣投資或縣投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組織對重大技術改造項目、國有施工企業、設計、監理等單位的審計。開展相關專項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
參與起草經濟責任審計規範性檔案和制度草案;負責對鄉(科)級領導幹部及屬於縣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縣管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法人代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六)法制股。
負責審計法律、法規、規章的蒐集彙編,研究起草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組織對縣審計機關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辦理地方性審計規定的備案;審理覆核有關審計業務事項,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糾正和處理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和應訴及聽證工作;組織實施審計普法教育;指導審計機關的法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