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質權的實現

動產質權的實現,是指質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而對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是拍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人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動產質權的實現,是指質權人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而對通過折價、拍賣和變賣方式所獲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第219條第2款和《擔保法》第71條第2、3款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定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是拍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人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此時,未清償的債權成為普通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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