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dòngwùzhěnliáo
【釋義】是指獸醫給牲畜看病,包括家畜家禽和人工飼養、合法捕獲的其他動物。動物診療實行許可證制度。
2007年8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對動物診療作出明確規定。首先“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的場所;
(二)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三)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獸醫器械和設備;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同時該法還規定,設立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憑動物診療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