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法律規範體系論

動態法律規範體系論,H.凱爾遜關於法律規範體系的理論之一。他認為,法律規範與政治、倫理等社會現象無關,法律規範效力根源在於法律規範體系,而不是社會現實生活。法律規範體系有兩種類型:動態法律規範體系和靜態法律規範體系。靜態規範體系中規範的效力基於規範本身內容而形成的規範之間的邏輯關係,實際上決定於邏輯推理。這種規範體系的效力與人的知識有關。動態規範體系中規範的效力決定於由個別規範、一般規範、憲法規範和基本規範所構成的規範等級體系。下一級規範的效力來源於上一級法律規範。個別規範的創立方式由一般規範所決定,一般規範為憲法規範所決定,憲法規範為基本規範所決定。基本規範是最高規範,它是整個法律秩序里最高效力之所在。它提供整個法律秩序的統一性,但它是一個最後的假設,是一種預先的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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