努力實現仲裁與訴訟的和諧互動

一、正確認識仲裁制度的重要性仲裁是國際通行的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機制之一。 仲裁員是仲裁案件的主體,有好的仲裁員才會有好的案件質量。

作者:佚名

[摘 要]:仲裁以其寬鬆、緩和、不對抗的獨特的處理方式,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與訴訟並存,成為解決民商事爭端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機制。如何充分發揮好仲裁簡便、快捷、“圓桌式談判”的親和力,與“高高在上”的法院訴訟之間
[英文摘要]:
[關 鍵 字]:仲裁、訴訟、和諧、制度、法律
[論文正文]:
仲裁以其寬鬆、緩和、不對抗的獨特的處理方式,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與訴訟並存,成為解決民商事爭端的一項重要的法律機制。如何充分發揮好仲裁簡便、快捷、“圓桌式談判”的親和力,與“高高在上”的法院訴訟之間建立平行關係,共同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和諧發展,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正確認識仲裁制度的重要性

仲裁是國際通行的解決民商事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國自從 1995 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來,仲裁法律制度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法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進程中,隨著經濟主體意思自治原則的普遍實行,仲裁解決民商事糾紛,因其自主性、公正性、靈活性、便捷性、兼容性、和諧性和經濟性而被廣泛地擇用,已為市場經濟的協調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 一 ) 仲裁是解決糾紛的機制之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的今天,經濟成份日趨多元化,各種矛盾和糾紛必然隨之增多。公正、及時解決這些經濟糾紛,僅靠人民法院的訴訟機制是不夠的。仲裁作為與司法救濟平行的一種機制,成為了訴訟之外解決民商事爭議重要而有效的途徑,實踐證明,仲裁有利於及時有效地化解平等市場主體之間發生的契約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有利於體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 二 ) 仲裁制度具有獨特的優勢。相比訴訟,仲裁具有多種優點:一是注重營造兼容與親和的氛圍。由於傳統習慣使然,不少人對“對簿公堂”有一種難以名狀的感覺,不到無奈是不願打官司的。而仲裁庭採用的圓桌、不公開審理的方式,變對抗為協商,尋求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點,可以為當事人化解緊張氣氛,心平氣和地化干戈為玉帛。二是有利於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仲裁機構通過提高案件的快速結案率、自願和解調解率及裁決自動履行率,既平息了市場主體的糾紛又促進了合作。三是實行意思自治有利於化解糾紛。充分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和自主性,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庭的組成方式,選擇仲裁員以及仲裁事項、內容,最大限度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的寬鬆氣氛更有利於當事人達成調解協定。四是實行一裁終局減少成本。不同於法院的二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這是仲裁區別於訴訟的鮮明特徵,從而避免了訴訟兩審的冗長,有效提高解決糾紛效率 , 降低費用和時間成本,體現了高效、快捷、經濟的特點。

( 三 ) 仲裁具有牢固的國際地位。仲裁是一種古老的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根據《牛津法律大辭典》的記載,早在古希臘的時侯,仲裁就已經很盛行了。仲裁在國際上不僅通行而且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已開發國家的經濟官司主要通過仲裁途徑解決,如瑞典已占 90 %以上。仲裁法律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法律制度和市場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形勢,與國際慣例接軌而建立的一項新型法律制度,是對我國民商事法律制度進行的重大改革。當然 , 仲裁品牌的樹立、權威的形成需要一個比較漫長的時間。在歐洲用了數百年,建國才二百多年的美國也用了一百年。而我們國家的仲裁才剛剛起步,要趕上歐美還需要一個非常長的時間,而其牢固的國際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二、理解支持推動仲裁工作健康發展

仲裁制度的發展與法院是否支持仲裁工作是分不開的 , 法院要依法監督和支持仲裁工作,把關心、支持仲裁放在第一位 ,依法監督放在第二位 , 法院與仲裁委之間要多溝通、多合作、多理解、多支持,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要避免不當地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案件,使仲裁的權威和社會公信力、一裁終局等優勢受到損害。

( 一 ) 法院在審判中要把好“三個口”。一是把好立案口。對仲裁委提起的仲裁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等要依法受理,不得推諉,更不能因案源的競爭故意設定受理的障礙。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案件一經審理裁決即為最終裁決,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應不予受理。二是把好撤銷口。法院對仲裁裁決應當予以尊重,正確行使好撤銷權,非依法定理由不得隨意撤銷仲裁裁決,以維護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否則,將違背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初衷,也違者了仲裁一裁終局制度。三是把好執行口。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如果是裁定不予執行或撤銷的,在實體和程式上要十分慎重,應保持法律應有的縝密。我們三門法院的理念是:堅決依法執行該由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包括仲裁的。我院受理的基本上是勞動仲裁執行案件,案件數量少,標的也小,當事人大多自覺履行,執行效果較好。

( 二 ) 法院要結合本職工作宣傳仲裁法。目前仲裁的普及程度還不夠高,很多老百姓,甚至許多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幹部還不知道仲裁法,也不了解仲裁制度和仲裁委員會,導致當事人在經濟活動中不知道或者不願意通過仲裁解決糾紛,也很少主動約定仲裁條款或者達成仲裁協定,糾紛出現之後當事人不找仲裁機構而徑直走向法庭。加強仲裁工作的宣傳力度,增加社會及公民的知曉率,是相關部門的職責,也是人民法院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多角度、多形式、靈活機動、全方位地宣傳《仲裁法》和仲裁法律制度的意義、立法宗旨、主要內容、貫徹實施等,切實增強社會各界對仲裁法律制度的了解,增強仲裁意識,讓廣大人民民眾,特別是各類企事業單位的負責人掌握選擇仲裁的途徑和形式,在民商事活動中自覺利用仲裁這一法律手段,更快更好更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仲裁法律制度家喻戶曉。

( 三 ) 法官要模範執行好仲裁法。人民法院應當模範執行好、實施好仲裁法,嚴格依法辦案,積極支持仲裁機構工作。法官應當正確行使對仲裁裁決司法監督權和自由裁量權,審判員、執行員不能受人情、關係等因素的影響,草率裁定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使當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法律救濟。我們要順應現代仲裁制度的發展趨勢,充分學習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並結合我國國情之實際狀況,強化法院對仲裁的支持與協助,適當弱化法院對仲裁的監督與審查,以此儘量減少乃至消除司法干預的消極作用,充分發揮其積極作用,合理地確定法院和仲裁之間的微妙關係,從而在當事人充分的意思自治與適度的司法干預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促使仲裁健康自由的發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落實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 一 ) 仲裁人才是基礎。《仲裁法》是一部非常先進,與世界接軌的法律制度,一支品德高尚、業務精湛、辦事公正的高素質的仲裁員隊伍,是搞好仲裁工作的基本保障,仲裁機構必須努力加強自身建設,樹立良好品牌。可建立考核機制和淘汰機制,完善聘用機制,還可擴大仲裁員的選聘範圍,更多地從專家、企業家中聘用。 在西方,擔任仲裁員是對個人品格的一個很高的評價,同時,仲裁員在社會上也享有良好聲譽和較高的威信。我國承擔主要仲裁工作任務的專職仲裁員來自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隊伍行政化色彩濃厚。一方面大量仲裁員來自缺乏法律專業背景的行政工作人員,他們缺乏處理爭議案件必備的法律專業功底,在爭議案件面廣量大,涉及法律日益增多的形勢下顯得難以適應。另一方面專職仲裁員作為行政幹部,經常受到行政調動的影響,仲裁員隊伍極不穩定,嚴重影響仲裁工作的質量。而來自其他行政機關、工會和企業組織以及社會中立人士的兼職仲裁員隊伍受制於各種主客觀條件,難以系統化、制度化地參與仲裁工作,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加劇了仲裁的訴訟化傾向。人員專業知識欠缺,調動頻繁,隊伍穩定性差,缺乏辦案實踐經驗的新手承擔著主要的辦案工乍,都影響了案件處理質量的提高。仲裁員資格考核流於形式、仲裁員素質參差不齊、仲裁員“進門”後監督管理缺乏等現象普遍存在,是仲裁隊伍的整體素質狀況不甚理想的主要因素。

( 二 ) 裁決質量是生命。仲裁機構要嚴格依法公正裁決糾紛。既然是裁決,公正應當是第一位的。公正、高效、廉潔永遠是仲裁的生命所系。仲裁機構必須嚴格依照《仲裁法》、仲裁規則以及相關法律規定審理和裁決案件,確保案件質量。只有這樣,仲裁才能贏得市場主體的信賴。 l 、要提高仲裁的文書質量。有些仲裁裁決書質量不高,製作粗糙,只注重裁決結果,卻不注意在認定事實、證據的分析及適用法律條款等方面進行準確、全面的表述,造成種種缺陷,成為被申請人申請不予執行或撤銷仲裁裁決的有利證據。應當在裁決文書本身的質量上下功夫,增強文書的說理,完善文書的證據分析,準確適用好法律,同時要規範法律文書的送達,防止程式違規而導致的裁決不公,並可減少當事人對仲裁公正性的合理懷疑。 2 、要提高仲裁員的案質。仲裁員是仲裁案件的主體,有好的仲裁員才會有好的案件質量。質為重,就是要從保證仲裁員隊伍的素質入手,嚴格仲裁員的條件,抓好仲裁員隊伍的思想作風、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培訓教育和監督,努力提高仲裁員的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只有優良品質並有較高專業水平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仲裁員,這是質為重的根本保證。

( 三 ) 外部環境需最佳化。當前,關注刑事、民事程式法顯然多於關注仲裁法學,關注司法制度以及司法機構多於關注仲裁以及仲裁機構,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相比較而言,作為一種古老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在法治視野中往往被邊緣化了。如同司法一刻離不開權威一樣,權威也同樣是仲裁的生命,而仲裁權威的樹立最終依然要藉助於司法權威保駕護航,以司法權威的堅實後盾來支撐。當前在司法權威也十分有限的司法大環境下,要樹立起仲裁的權威性,仲裁事業面臨著的內外部困難相當嚴峻,這既要理順內部管理關係,使管理更加科學化、規範化,又要最佳化仲裁外部環境,進一聲提高全社會對仲裁機構的信譽度。要最佳化外部環境,需要人大、部門及社會各界的長期支持,當然這也是法院的義務。

( 四 ) 服務意識要加強。仲裁機構要樹立主動服務意識,努力擴大仲裁服務領域。仲裁機構不同於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以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有仲裁條款為前提,是基於爭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信任而共同選定。因此,仲裁事業發展必然以仲裁機構能夠贏得市場主體的信任為前提。仲裁機構只有樹立服務市場的意識,深入市場,深入企業,服務市場主體,指導企業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主動爭取市場主體的青睞,才能創造仲裁事業不斷發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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