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在個體身上,肇事者或目擊者經歷了損害另一個人的事件後,會產生不公平感。這時他們有好幾種選擇:(1)對受損害方進行補償,以助人行為、自己受損失或譴責懲罰自己;(2)歪曲現實,避免自身受損失,如,貶低受損害者,否認自己有責任,從認識上把損害降到最低限度,以達到心理平衡。沃爾斯特等人認為,個人是否想幫助受損害者,取決於被損害理由的可信度,取決於幫助手段的充分程度。肇事者或目擊者認為有損害的理由時,就不大可能補償對方;認為自己無正當理由又有幫助人的足夠手段時,就可能提供幫助。不僅可套用於損害者與被損害者的人際關係、更為普遍的助人行為,也能套用於整個人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