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處罰

加重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上適用刑罰。須有法定加重情節,並只限於主刑加重。有一般加重與特別加重之分。前者指刑法規定適用於所有犯罪的加重。後者指只對刑事法律特別規定的某些犯罪可以加重處罰。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處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勞改犯和勞教人員的決定》規定,勞改犯逃跑後又犯罪,或勞改、勞教人員對檢舉人、被害人以及有關司法工作人員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的幹部,民眾行兇報復的,可以加重處罰。

具體見刑法69條。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採取限制加重原則。有期數罪併罰可以超過15年,判15-20年,拘役可以超過6個月,判6個月到1年,管制可以超過2年,最高判到3年。

相對加重處罰,從重處罰是指在刑法規定的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較重的刑罰。適用於犯罪嫌疑人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形。比如刑法第65條第1款規定的累犯就是從重處罰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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