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加查縣為山南地區轄縣。位於西藏自治區南部,東接林芝地區朗縣,南連隆子縣、曲松縣,西至桑日縣,北達林芝地區工布江達縣。加查,系藏語“漢鹽”之意。加查是吐蕃時期活動頻繁之地,屬塔布地區。1951年前分設加查宗和拉綏,為塔布工布總管所轄。1959年,將加查宗和拉綏合併為加查縣。加查縣南北長102.2千米,東西寬88.2千米,總面積4492平方千米。轄2個鎮、5個鄉。總人口1.67萬,藏族占總人口的98.5%,另有少數漢、回、珞巴、門巴族人。
主要職責
加查縣林業局主要職責是:
1、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執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林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林業發展及林業生態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林業質量技術標準;組織開展林業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的調查和評估。制定全縣林業人才教育和技術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2、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開展植樹造林、跡地更新、封山育林、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特種用途林)的培育工作;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和跡地更新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3、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擬訂林地保護規劃並指導實施,並對依法應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進行申報,管理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承擔重點國有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資產產權變動的申報工作。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4、組織指導森林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林業種子苗木的生產經驗、質量監督。
5、指導、監督和管理違法征占林地、盜伐林木、非法獵捕野生動物,林木的憑證採伐和運輸;負責林業各項項目實施和管理。
6、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承擔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7、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擬訂全縣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監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組織、指導建設項目對土地沙化影響的審核。承擔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
8、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開展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做好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保護,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瀕危物種進出口(境)管理;承擔國家、自治區級保護的野生珍稀動植物、物種及其產品進出口(境)的申報工作。承擔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
9、組織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各鄉鎮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指導全縣的森林公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驗檢疫工作。
10、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組織、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組織、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依法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苗圃、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11、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的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12、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監管國有林業資產,初審申報林業建設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13、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