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環境法

加拿大環境法,是加拿大制定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

基本信息

簡介

加拿大環境法是加拿大制定的關於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法律法規的總稱。70年代之前,環境法在加拿大尚未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只有一些判例法。70年代後,聯邦陸續制定了大量的環境保護成文法。主要有:《加拿大水法》(1970年)、《加拿大船舶法》(1970年)、《加拿大漁業法》(1970年)、《加拿大通航水體保護法》(1970年)、《國際邊界水體條約法》(1970年)、《聯邦清潔大氣法》(1970年)、《候鳥公約法》(1970年)、《聯邦環境評價及審查程式法》(1973年)、《機動車輛安全法》(1970年)和《加拿大噪聲控制法》(1978年)。為貫徹實施上述法律,加拿大又頒布了一些行政法規,如:《空氣污染及煙塵控制條例》(1978年)、《音速和超音速飛機條例》(1978年)和《機動車安全條例》(1978年)等。此外,《加拿大刑法典》(1970年)、《加拿大勞動法典》(1970年)和有關行政法規,也有一些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各省也根據憲法的規定,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共有資源制定了相應的保護法規。1982年加拿大新頒布的憲法,專門對不可更新的自然資源、森林資源及電能作了規定。1988年6月又頒布了《加拿大環境保護法》,結束了加拿大長期無全國性環境保護綜合性基本法的狀況,使環境法形成了較完整的體系。

內容

空氣、水及土地污染

在加拿大預防和控制污染主要是省或市政府的責任。根據加拿大環境保護法及漁業法——兩個最主要管理全加污染行為的聯邦法令,也建立了一些針對具體產業的國家標準。其他關於污染的聯邦法令,包括北極水污染保護法、育空水法、西北區域水法、加拿大部分海運法和部分適於航行水體保護法——適用範圍有限。 加拿大環境保護法授予聯邦政府環境保護的廣泛權力。該法規制了廢物在加領海處理和傾倒,禁止無許可的傾倒。該法規制了四種空氣污染,限制其濃度,(1)石棉礦及工廠對石棉的排放;(2)二級鉛熔爐對鉛的排放;(3)氯鹼汞工廠對汞的排放;(4)乙烯氯化物及乙烯聚合物工廠對乙烯氯化物的排放。以2002年秋京都議定書的批准為標誌,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的減排成為聯邦政府的優先責任,強制性的減排方法的執行仍有待發展。近來,聯邦政府正在與省政府討論,以期形成包括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和信用交易的國家計畫。

漁業法主要目的在於規制在加領海和內海商業水產的捕獲,同時也保護魚類頻繁出現或構成魚類棲息地的其他水體,該法還保護觀賞性和對環境敏感的魚類。該法包括不少反污染條款,限制水污染,限制造紙廠、石油精煉廠及肉類家禽家工廠等工業的污水排放。如果行為將對魚類棲息造成傷害性的改變,或者將有毒物質排放至魚類頻繁出現之地,需要從漁業海洋部獲得許可。土地污染主要由省或市政府管轄,而聯邦政府則對屬於聯邦的土地污染行使管轄權,協同省政府發展土壤及地下水清理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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