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金融理論

功能金融理論,分傳統金融理論和功能金融理論。傳統的金融理論主要從金融機構的角度來著手研究金融體系,即所謂的機構金融觀點。功能主義金融觀點(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論。功能金融理論具有兩個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加穩定。二是金融功能優於組織機構。

傳統的金融理論持有該觀點的人認為,現存的金融市場活動主體及金融組織是既定的,並有與之相配套的金融規章和法律來規範各種組織的運行,現有的金融機構和監管部門都力圖維持原有組織機構的穩定性。有關金融體系所有問題的解決,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和資本市場的系統風險等,都應在這種既定的框架下來解決,即使要犧牲效率也是值得的。上述觀點存在的明顯缺陷是當經營環境的變化以及這些組織機構賴以存在的基礎技術以較快的速度進行革新時,銀行、保險及證券類機構也在迅速變化和發展,由於與其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的制定滯後於其變化,金融組織的運行將會變得無效率。針對這一缺陷,R. Merton和Z. Bodie於1993年提出了功能主義金融觀點(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論。
功能金融理論具有兩個假定,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加穩定。R. Merton和Z. Bodie認為,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區域的變化,金融功能的變化要小於金融機構的變化。從金融機構的縱向來看,以銀行為例,現代商業銀行的組織設定和機構布局與早期的貨幣代管機構相比,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從橫向來看,處於不同地域的銀行其組織設定也不同,但履行的功能卻大致相同;二是金融功能優於組織機構。金融功能比金融的組織機構更加重要,只有機構不斷創新和競爭才能最終使金融具有更強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在前述假定前提下,R. Merton和Z. Bodie認為,從功能金融觀點看,首先要確定金融體系應具備哪些經濟功能,然後據此來設定或建立能夠最好地行使這些功能的機構與組織。任何金融體系的主要功能都是為了在一個不確定的環境中幫助不同地區或國家之間在不同的時間配置和使用經濟資源。
金融體系的功能可分為以下三大核心功能:一是便利清算和支付的功能。金融體系提供完成商品、服務和資產清算和結算的工具。不同的金融工具在功能上可以替代,運作它們的金融機構也可以不同。二是聚集和分配資源的功能。金融體系能夠為企業或家庭的生產和消費籌集資金,同時還能將聚集起來的資源在全社會重新進行有效分配。三是風險分散的功能。金融體系既可以提供管理和配置風險的方法,又是管理和配置風險的核心。風險的管理和配置能夠增加企業與家庭的福利。風險管理和配置功能的發展使金融交易和風險負擔得以有效分離,從而使企業與家庭能夠選擇其願意承擔的風險,迴避不願承擔的風險。此外,金融體系還具有充分挖掘決策信息和有效解決委託—代理關係中激勵不足的問題。
努力維持一個穩定的金融體系,並提高其運行效率是個世界性的課題,那么研究什麼樣的金融體系是穩定且具有效率則顯得十分重要。由於金融機構會隨著時間、空間的轉移和基礎技術的更新換代表現出不同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方式,因此,從金融組織形式以及與此相關的金融制度來研究金融對經濟的增長作用或者說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效率性不具有指導意義。相反,由於金融體系的金融功能具有相對的穩定性,根據金融體系金融功能的發揮程度來對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效率性進行研究得出的結論更加具有前瞻性。結合前面提到的功能金融的兩個假定,一個兼具穩定和效率的金融體系,應該能夠積極創造和充分使用各種金融工具和手段來動員社會閒散資源,然後在全社會按照效益最大化的原則進行配置,以此來提高全社會的投資效率,促進國民經濟的增長。因此,根據R. Merton和Z. Bodie的功能金融理論,判斷一個國家或地區金融體系穩定性和效率性的標準是金融體系能否創造出豐富多樣的金融工具,充分動員社會儲蓄並將聚集起來的資金進行高效配置,提高資本的邊際生產率和全要素生產率,並有效進行風險分散和管理,促進社會福利的增長。
]Merton, Robert C. and Bodie Zvi (2005), “Design of Financial System: Towards a Synthesis of Function and Structure”, Journal of Investment Management, Vol. 3, No. 1, (2005), pp.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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