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義[哲學理論]

功利主義[哲學理論]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義,是道德哲學(倫理學)中的一個理論。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主要哲學家有約翰·斯圖亞特·密爾(John Stuart Mill)、傑瑞米·邊沁(Jeremy Bentham)等。

功利主義亦稱“功利論”、“功用主義”,通常指以實際功效或利益作為道德標準的倫理學說。在中國,戰國時思想家墨子以功利言善,是早期功利主義的重要代表。宋代思想家葉適和陳亮主張功利之學,注重實際功用和效果,反對惟言功利和空談性命的義理之學。

基本信息

主要概念

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認為人應該做出能“達到最大善”的行為,所謂最大善的計算則必須依靠此行為所涉及的每個個體之苦樂感覺的總和,其中每個個體都被視為具相同份量,且快樂與痛苦是能夠換算的,痛苦僅是“負的快樂”。不同於一般的倫理學說,功利主義不考慮一個人行為的動機與手段,僅考慮一個行為的結果對最大快樂值的影響。能增加最大快樂值的即是善;反之即為惡。邊沁和密爾都認為:人類的行為完全以快樂和痛苦為動機。密爾認為:人類行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對幸福的促進就成為判斷人的一切行為的標準 。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

發展歷程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

早在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理論之前,就有功利主義思想雛型的出現。從思想源流上,來源於古希臘的快樂主義倫理學傳統。快樂主義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斯提卜(Aristippus)所創立的昔勒尼學派。另外,前4世紀的伊比鳩魯、中國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隨者的倫理學中也都存在著如何促使最大快樂的思維,他們是古人中的功利主義先驅。近代英國哲學家與倫理學家如坎伯蘭 (Richard Cumberland)、法蘭西斯·哈奇森與休姆都有功利主義的傾向。據邊沁指出,他在英國化學家約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義大利法學家貝卡里亞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謨(Hume)等的著作中都發現了功利原則。

功利主義正式成為哲學系統是在18世紀末與19世紀初期,由英國哲學家兼經濟學家邊沁和密爾提出。其基本原則是:一種行為如有助於增進幸福,則為正確的;若導致產生和幸福相反的東西,則為錯誤的。幸福不僅涉及行為的當事人,也涉及受該行為影響的每一個人。

19世紀末期的功利主義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認為功利主義來自對“常識”的道德系統的反省。他論證多數的常識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義基礎上。他也認為功利主義能解決常識學說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產生的困難和困惑之處。在20世紀功利主義雖然經過摩爾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學家與英國自然科學家兼倫理學家圖爾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學的諾埃爾·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亞的斯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為功利主義辯護 。

主要派別

功利主義根據套用的方式可分為以下幾種:

情境

情境功利主義強調的是“在此時此刻這個情境下,該怎么做才能促進全體快樂值。”而不是問若將此道德律推廣到每個人身上會對全體快樂值造成什麼影響。

舉個例子,像說謊一般來說是不對的行為,但在某些情境下,情境功利主義者會認為說謊是對的,像善意的謊言、為保守國家機密而說謊等。

對情境功利主義的定義可以參考下面一句話:

“某個行為僅在全體快樂值不低於其他等同行為所產生的全體快樂值時為善,此為情境功利主義。”

普遍

普遍功利主義重視的是“若每個人都按照我現在遵守的道德律作出行為,這個世界會變成什麼樣子?”最明確的例子是“窮人可不可以奪取富人的財富?”按照情境功利主義,這似乎是可以接受的,因為這可以促進最大快樂值,但普遍功利主義提醒我們,若每個人都這么作,那社會會變成什麼樣子?

規則

其學說認為,若每個人都永遠遵守同一套道德規範,就能產生最大快樂值。常見的套用可見於交通規則,不能像情境功利主義那樣,視哪種方法能取得最大快樂值而決定該往左開還是往右開,而是根據既定的規範 。若大家都能遵守交通規則,那么交通就能安全便利(最大快樂值)。 但需要注意這個規則制定時的合理性。也有批評學者認為實際是變化的,這種規則若不能緊跟變化會最終走向不合理。

有人認為,普遍功利主義和規則功利主義本質上都屬於情境功利主義的一種。

套用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的影響甚為廣泛。它在法律、政治學、經濟學方面更有特別顯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懲罰方面,功利主義反對“一報還一報”的“報應”理論。功利主義者認為懲罰的基本原理是通過改造罪犯或保護社會不受罪犯破壞,從而避免發生更多的犯罪行為,同時也使其他人因懼怕受到懲罰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學上,功利主義者贊成將民主作為使政府利益與公眾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種方法。他們認為每個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過也有人因為強調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義、甚至獨裁主義。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認為最大的幸福是來自社會的根本變革,從而走向無政府主義的共產主義,如威廉·戈德溫。在經濟學上,所謂邊際效用分析學派如威廉姆·斯坦利·傑文斯,則是從邊沁那裡吸取了許多思想,所謂“福利經濟學”是以“比較愛好”代替“比較效用”,也表現功利主義的基本精神 。在經濟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義者傾向自由貿易,反對政府干涉。後期的功利主義者由於對私人企業的社會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來糾正私人企業的弊病。在當代的討論中,人們對倫理學語言的分析,以及對邊沁的“快樂計算”均已失去興趣;功利主義出現了種種修正的和複雜的形式。

邊沁

學說簡述

傑里米·邊沁 傑里米·邊沁

強烈,持久,不可避免,飄忽,充實,崇高——苦、樂皆具此特徵,

人生本該尋快樂,

眾人都應樂中生,

避苦就樂乃真性,

如苦必降但願少而輕。

上面是邊沁功利主義思想的綜括。

功利主義是指以超階級的功利作為人們行為標準的資產階級哲學思想。18世紀末英國哲學家、經濟學家J.邊沁創立,對西方經濟學研究曾產生過很大影響。

出發點和前提。邊沁之前,A.斯密在啟蒙學派的“自然秩序”和“理性觀念”的基礎上,把人性歸結為個人利己主義,認為個人追求一己利益,便會自然而然地促進全社會的利益。邊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導論》(1789)一書中進一步闡明功利原理,並把它套用於法學、政治學、經濟學、倫理學之中,並以此作為判斷一切行為和立法措施的準則。

邊沁的功利原理有兩個出發點和前提:①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②自利選擇原理。關於功利原理,邊沁認為,人們一切行為的準則取決於是增進幸福抑或減少幸福的傾向。不僅私人行為受這一原理支配,政府的一切措施也要據此行事。按照邊沁的看法,社會是由各個人構成的團體,其中每個人可以看作是組成社會的一分子。社會全體的幸福是由組成此社會的個人的幸福的總和。社會的幸福是以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來衡量的。如果增加社會的利益即最大多數的最大幸福的傾向比減少的傾向大,這就適合於功利原理。邊沁把功利原理套用於經濟學,各種經濟制度和經濟政策恰當與否以功利原理作為權衡標準。

所謂自利選擇原理,按邊沁的說法是:什麼是快樂、什麼是痛苦,每個人自己知道最清楚,所以什麼是幸福也是各個人所知道的。各個人在原則上是他自身幸福的最好判斷者。同時,各個人追求一己的最大幸福,是具有理性的一切人的目的。在人類社會生活中,自利的選擇占著支配地位。當人們進行各種活動的時候,凡是對自己的最大幸福能有最高的貢獻,不管對自己以外的全體幸福會帶來什麼樣的結果,他都會全力追求,這是人性的一種必然傾向。

自由放任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

邊沁以所謂功利原理和自利選擇原理為依據,在經濟方面鼓吹自由放任主義。他認為,在經濟活動中應以個人的活動自由為原則,國家應為之事,只限於保護個人活動的自由和保護私有財產的安全,除此之外,不應作任何干涉。按照邊沁的解釋,在經濟上實行自由放任,生產上將會得到最大量,分配上將越趨於平等,從而使幸福也達到最大量。如果安全與平等不能兩立,就必須放棄平等,而維護私有財產的安全。

影響

功利主義 功利主義

邊沁的功利主義思想深深影響當時和以後英國及歐洲大陸上許多經濟學家如J.B.薩伊、D.李嘉圖、J.密爾、J.S.密爾、A.L.C.德斯蒂·德·特拉西(1754~1836)、W.S.傑文斯、A.C.庇古等。

J.S.密爾從小受到邊沁功利主義的薰陶,始終堅信“幸福”是人類一切行為的規則和標準,並且是人生的目的。但在他生活的年代,階級矛盾比邊沁時代尖銳化了,他同情無產階級的悲慘境遇,因而對功利主義作了新的解釋,認為人生的目的應脫出圖謀一己幸福的範圍,而去關心他人的幸福和人類狀況的改善,也就是從 “自利”轉變為“自己犧牲”。他晚年寫的《功利主義》(1861)認為人類有為別人的福利而犧牲自己的最大福利的能力,如果是不能增加幸福總量、或沒有增加幸福總量的傾向的犧牲,不過是白費。他強調功利主義在行為上的標準的幸福,並非行為者一己的幸福,而是與此有關係的一切人的幸福。當你待人就像你期待他人待你一樣和愛你的鄰人就象愛你自己一樣,那么,功利主義的道德觀就達到理想完成的地步。他幻想通過某些改良主義措施,來調和無產階級和資產階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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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70年代西方經濟學中出現的邊際效用學派仍以邊沁功利主義作為其理論的出發點。英國邊際效用學派代表傑文斯認為經濟學的目的是求以最小痛苦的代價來購買快樂,而使幸福增至最高度;要求對快樂和痛苦進行計算,因而把經濟學叫作“快樂與痛苦的微積分學”。

在資本主義進入帝國主義階段後,功利主義在西方經濟學中仍然發生影響。由英國庇古奠定的福利經濟學,就認為一個人的福利是他所感到的滿足的總和,社會福利則是各個人的福利的總和,各個人總是力圖使自己的滿足成為最大量。

1982年在討論刑法改革時,布魯厄姆告訴下院:“改革時代就是邊沁時代”;梅因於1875年寫到:“我不知道自邊沁那時以來實施的法律改革有哪一項不能歸功於他的影響”。在對待所有政治和道德論題的方式方面,邊沁的著作引起了一場悄悄地革命,思想習慣煥然一新,整個政論界大都不知道激勵來自何處,卻充滿了精神。

法學

功利主義法學 功利主義法學

功利主義法學生產於18世紀末至19世紀初歐洲大陸的英國,是把功利主義運用到法學領域而產生的法學流派。功利主義基於這樣一種倫理原則:人的本性是避苦求樂的,人的行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對於社會或政府來說,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職能。功利主義法學的最基本特點就是強調追求“最大幸福”的功利主義原則是立法的宗旨、評判法律優秀的標準和法律實務歐洲大陸,對政治學、法學的發展起了巨大的推動作用。20世紀以後,功利主義法學的一些基本原理被西方法學、社會法學、自由主義法學、經濟法學等所吸收 。

第一,功利主義法學是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的意識形態,它提出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原則,儘管從表面上看與“為絕大多數人謀福利”、“代表最廣大人民民眾的根本利益”的社會主義運動的指導思想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實質性的區別。功利主義所謂的“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本質是自由主義而非社會主義,這個原則鼓勵每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去自由競爭,國家奉行不干涉主義,國家的任務只是為自由競爭提供良好的環境。自由競爭的必然結果是優勝劣汰、兩極分化,這與以實現共同富裕為目標的社會主義原則當然不可同日而語。

第二,功利主義原則不是人類倫理的絕對最高原則,人類倫理的原則是隨著時代的不斷變化而發展的,因為人類對自身的認識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不斷深化的。過分地強調功利,實際上使功利主義學說最終陷入到自然法的思維方式中去(儘管邊沁堅決地反對自然法學),即用一種絕對的標準去衡量、限定人類行為,所以有些西方學者認為功利主義法學是一種沒有自然法的自然法理論。關於這一點,可以借用丹寧勳爵的評價:“他(指邊沁)是世間最自負的人。就像浴室里的阿基米德一樣,1768年他發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這一成語時,他喊道:‘尤里卡!’(Eureka,是古希臘語,意為好啊!有辦法啊!)他認為功利主義哲學可以解釋所有法律和社會問題。但它什麼也解釋不了。”

第三,功利原則並非是人類行為的唯一原則。人類行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功利只是人類行為的動機之一,功利主義試圖以功利來概括全部人的行為動機,把快樂當做道德的唯一價值,把追求功利當做人生的唯一目標,忽略了人的需要的多樣性,經不起現代心理學研究成果的檢驗。湯因比認為,功利原則不可能涵蓋人類所有的行為。“人在想像到關於星辰的知識可以對農民或航海者具有任何實際用途之前很久,早就已經對星辰懷有好奇心了。假如他沒有這種無私的好奇心,沒有這種顯然是人的、超越於動物之上的對待宇宙萬物的態度,那么功利也就不會接踵而來。”事實上,人不是以功利為動機的冰冷的計算器,而是豐富多彩、充滿激情的社會主體,功利主義把人的本質簡單化和絕對化了,無法解釋複雜多變的社會生活,這也是功利主義法學雖然對西方法律思想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但是卻沒有能夠長期占據西方法律思想舞台的重要原因。

審美

“審美功利主義”可以被確立為中國美學的現代傳統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

“審美功利主義” “審美功利主義”

第一,這是20世紀前50年多數美學家的一種“共識”,不僅王國維、蔡元培、朱光潛如此,而且青年魯迅、呂澂、林語堂、宗白華、豐子愷等人也如此。我國當代美學界以前過於關注直接服務於政治鬥爭和道德教化的美學思想傳統,相對忽視了以啟蒙為宗旨、著眼於思想文化重建的美學思想傳統,這並不能全面準確地把握中國現代美學的精神實質 。

第二,它源自中國現代化自身的問題,是試圖以中西思想文化資源來創建新的思想文化,從而解決中國現代化問題的產物,因而它是一種紮根於中國本土而又有創見的現代美學傳統。

第三,它是中西美學以及思想文化交融的創造性成果。審美功利主義思想一方面受到西方現代美學的直接影響,另一方面又深深地紮根於中國本土的傳統思想文化,二者的融合直接針對著中國當下思想文化問題之解決,在如何借鑑西方美學思想,如何處理中國和西方美學思想的相互參照、相互闡釋、相互補充、相互貫通等方面,形成了可供今人借鑑的方法論。

第四,它對後來的中國美學產生了深遠影響,當代中國美學中有許多觀念、術語和語式都來自於這種現代美學思想,具有一種穿透歷史、跨越時代的生命力。因此,這種美學思想是今天建設中國美學的最直接的思想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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