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8年2月,吉林省吉林市發生一樁兇殺案。案發後,劉吉強被傳喚,在公安局失去人身自由的7天時間裡,他供述了殺害女性朋友郭紅宇的詳細過程,但進看守所後,劉吉強即翻供,並控告警方刑訊逼供,所有殺人供詞全是毒打所致。18年來,劉吉強及其親屬一直在喊冤申訴,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建議再審本案,吉林省高院在複查之後,於2015年12月作出再審決定。 2016年4月19日上午,吉林省高院再審劉吉強殺人疑案。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2016年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冤案歷程
1998年2月14日,吉林市27歲的女子郭某在家中遇害。郭某時年34歲的朋友劉吉強被鎖定為兇手。
1999年12月,吉林市中院一審認定劉吉強犯故意殺人罪,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抗訴。
2000年3月,吉林省高院撤銷原判決,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
2002年6月,吉林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同年11月,吉林市中院再次判決,劉吉強又被判為死緩。劉吉強不服再次抗訴。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隨後,劉吉強及家屬展開申訴。
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建議。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院決定再審。
2016年4月19日,吉林省高院再審開庭。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
2016年5月26日,劉吉強翻案後提"錯案追責申請" 申請國家賠償。
疑案
1998年2月16日是劉吉強命運的轉折點。這一天,34歲的劉吉強走進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警方盤問他是否和一樁兇殺案有關。
被害女子為郭某,時年27歲,未婚,個體戶。郭家位於吉林市船營區華南胡同某居民樓3層。1998年2月15日早7時左右,郭家樓下住戶康某發現屋頂一直滴血水。聯想到14日傍晚樓上有打鬥動靜,康某立即報警。警察到場後發現郭某遇害。
勘查筆錄記載:現場沙發和床上有大量血跡,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少量血跡和明顯被水衝過的痕跡。兩張辦公桌部分抽屜被打開。發現一褐色皮包,經核實,內裝一台BP機丟失。經法醫鑑定,郭某系被砍傷頭部後窒息死亡。
當年2月26日,吉林市《江城晚報》刊發警方通訊員撰寫的一則400多字的訊息《賣藥青春女魂斷情人節》。 該文寫道:“2月22日,經過七晝夜奮戰的船營警方,一舉破獲了發生在情人節的兇殺案,將犯罪嫌疑人劉吉強抓獲。”該文稱,劉吉強供述了殺人過程。
劉吉強在船營公安分局一共滯留7天,隨後才被送往看守所。進看守所後,他立即翻供,否認殺人。
劉吉強還撰寫了一封控告信。控告信里,他描述了7天夢魘般的經歷:辦案人員用腳踢他的臉,用手銬把他吊掛在鐵管做的橫樑上拳打腳踢,用電棍擊打身體的各部位。
死緩
儘管疑點重重,劉吉強最終還是被提起公訴。
經開庭審理,1999年12月8日,吉林市中院一審判處劉吉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劉吉強提出抗訴。
2000年3月7日,吉林省高院撤銷原判,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並提出4個疑點:
“一、劉吉強曾供述將被害人BP機通訊錄拿走,並將作案時所穿的羊毛衫(有血)扔掉,BP機賣掉,公安機關只出具說明無法查找,但沒有查找的工作情況記載。二、劉吉強曾供述和郭某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此車是否查找。三、逼供和有傷問題,只有吉林市政法委調查組對此問題作出否定,卷宗沒有調查情況筆錄和對三名人犯的證言複查筆錄。四、劉曾供述掐過郭某頸部,應鑑定頸部是否有掐痕。”
在吉林省高院的問題基礎上,吉林市中院向檢察院補充了兩個問題,並先後兩次發函建議撤訴。
2002年6月10日,吉林市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2002年11月25日,吉林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結果仍是死緩。
劉吉強不服,再次抗訴。2003年3月13日,吉林省高院在書面審理後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原判。2003年8月,劉吉強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被駁回。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審環節,原吉林省高院副院長馮守理和吉林省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楊玉波,聯手為劉吉強作無罪辯護,但合議庭並未採納他們的辯護意見。
轉機
申訴無果後,劉吉強及其親屬並沒有停止喊冤。2014年8月,媒體報導了劉吉強案,引起社會關注。一個月後,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的兩名幹部在吉林監獄會見了劉吉強。吉林省檢察院對此立案複查。
經過近一年的複查,吉林省檢察院於2015年7月2日作出複查結論。複查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符合《刑訴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列情形,該院決定依照《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再審檢察建議。
吉林省檢察院建議認為: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建議按審判監督程式重新審判。
吉林省高院在複查此案後,於2015年12月1日作出再審決定。決定書稱:“本院院長發現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本院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充分,人民檢察院再審檢察建議應予採納。”
根據上述再審決定,吉林省高院組成合議庭再審此案。但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今天(4月19日)上午9點,吉林省高院派出的合議庭法官,將在吉林市中院開庭再審劉吉強故意殺人案。
重審
2015年12月,《北京青年報》曾報導劉吉強案。前辯護人、吉林省檢察院退休檢察官楊玉波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時曾指出,劉吉強案沒有直接的人證、物證,定罪依據主要是他的有罪供述,但他的口供也矛盾重重。
比如,現場勘查筆錄載明,案發地點在郭父辦公室,而劉供述作案地點是在郭某房間;劉吉強曾供述和郭乘一輛紅色夏利車到郭家,但警方稱該車無法查找;劉吉強曾供述作案時掐過郭頸部,但法醫鑑定並未記載郭某頸部有掐痕。
劉吉強在刑事複查申請書中表示,警方多次取驗他的血、DNA、指紋、衣物等,還讓劉脫衣檢驗有無撕打傷,但相關檢驗結果並未納入卷宗,亦未在法庭出示。劉吉強認為,警方隱匿了能證明他無罪的證據。
關於作案時間問題,本案原辯護人還曾多次模擬推演,最終得出劉吉強沒有作案時間的結論:“從18點10分到劉吉強在家打電話的18點21分,只有11分鐘。劉家和郭家相距兩公里多,如果劉吉強殺人後,用盆接水沖洗現場,擦被害人臉上及床、牆、門、沙發等處的血跡,然後翻動辦公桌抽屜,閉燈,下樓,走300至500米到主幹道,打計程車回自己家,再上樓開門,拿起電話,最快也要20分鐘,不可能11分鐘完成上述一系列動作。”
劉吉強申訴的另一理由是他沒有犯罪動機。判決書認定:劉吉強因郭某與其他男友在一起而生妒,口角後在廝打過程中將郭某殺死。但劉吉強稱他們並非男女朋友關係,而卷宗中的傳呼信息亦顯示,郭某的男友於某也在當天傳了郭某兩次。本案發回重審時,法院曾要求警方就此補充偵查,但警方並沒有查到於某下落,即敷衍作答。
關於劉吉強是否曾被刑訊逼供,北青報記者採訪過原吉林市第一看守所的一名管教。該管教證實,劉吉強入所時全身遍布點狀燒燙傷,包括腋下、下體隱私處等要害部位。該管教稱,他能辨別出這是電擊傷,“(刑訊逼供)不是有嫌疑,就是有。”
劉吉強的姐姐劉麗霞介紹,家裡為弟弟聘請了兩名律師。北青報記者了解到,物證、人證、作案時間、作案動機、警方是否刑訊逼供等細節,都將成為今天庭上的焦點。而今天的法庭上,或許會重演陳滿案再審時的一幕:吉林省檢察院派出的公訴方,將支持改判原審被告人無罪。
申請賠償
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立案,受理18年來3次被判死緩,最終被改判無罪的劉吉強申請國家賠償。劉吉強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遞交的國家賠償申請書,總計要求賠償1937萬餘元。
劉吉強自1998年2月16日至2016年4月29日被剝奪人身自由18年多,總計6647天,他依此要求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社會保障金、健康賠償金等總計1937萬餘元。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外,劉吉強還要求賠償社會保障金和一次性安置費等費用。劉吉強提出在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方面,應按每日24小時計算,而非國家規定的以每日工作8小時計算。
回顧
1998年2月14日,吉林省吉林市一名女子被發現死於家中。一天后,劉吉強被警方帶走並被認定為嫌犯。
2002年11月,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劉吉強死緩。
2003年3月,吉林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5年7月,吉林省檢察院認為此前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兩級法院所作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決定向吉林省高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2015年12月,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接受吉林省檢察院的建議,由吉林省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2016年4月19日,這起錯案最終得以糾正,吉林省高院開庭重審此案,檢方當庭建議改判無罪。
2016年4月29日,劉吉強無罪獲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