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資金
具體辦法是,財政部門根據主管會計單位的申請書,按照核定的各主管會計單位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簽發撥款憑證,通過國家金庫辦理庫款支撥手續,將預算資金直接劃撥到主管會計單位在銀行開立的經費存款帳戶。主管會計單位再按照預算規定的用途,辦理轉撥或支用。這種方式一般按月撥付,月末由預算會計單位逐級編報單位預算會計報表;年終如有結餘,實行預算包乾制的單位可以留用,不實行預算包乾制的單位則繳回財政。劃撥資金不僅手續比較簡便,而且由於各預算會計單位在銀行都有存款餘額,便於隨時支用,能及時滿足用款需要,故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較多採用這種方式。這種辦法的缺點主要是預算支出數字的反饋不夠及時,特別是會出現預算資金分散積壓在各預算會計單位的現象,不利於預算資金的靈活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