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

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客體:創新性智力成果”,從“私權”角度考察智慧財產權,論證了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客體性,並由此分析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同時,探討了商業標記、商譽這兩類特殊的創新性智力成果及其相互間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考察智慧財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係。 第四章“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構造”,以創新性智力成果和有形物的各自屬性為基礎,從權利設計理念、權利性質、權利內容、權利保護幾個方面比較了智慧財產權與物權這兩種主要的財產權類型;進而從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出發,探討限制智慧財產權的根據以及有代表性的限制方式,並對權利限制的限制進行了分析。 第五章“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的法理基礎”,以創新性智力成果的信息本質及其創新性特徵為切入點,從經濟學的角度論證了智慧財產權確立與存在的必要性,從法哲學的角度論證了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根據。

圖書信息

作 者: 朱謝群

叢 書 名:深圳大學法學博士專著系列出 版 社: 法律出版社ISBN:9787503652295 出版時間:2004-12-01版 次:1頁 數:233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經濟 > 工具書與參考書

內容簡介

本書嘗試運用信息學理論,結合財產權一般原理,較為系統地闡釋了智慧財產權客體——創新性智力成果這種特定信息,進而以創新性智力成果固有的創新性及其作為一種特定信息所具有的共享性等特徵為依據,分析了智慧財產權作為一種“私權”所具有的特殊性、智慧財產權與物權的異同、智慧財產權的限制、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並就智慧財產權這種有人稱為“最有價值的資源”所應有的地位以及我國相關的政策考慮等問題進行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
本文的寫作目的不在於或主要不在於提出具體的制度設計方案,所以,如果說與以往類似主題的論著有所不同,可能是因為本文試圖從“信息”這個角度中去觀察、說明智慧財產權,或者說,為現有智慧財產權制度尋找另一個觀察視角或另一種解讀思路。通過這種方法論意義上的探索,力求澄清長期困擾智慧財產權界的一些誤讀甚至曲解,從而能為我國智慧財產權的立法、司法、行政執法等實踐活動提供一些參考或某種理論上的支持。
本文共分七個部分:
“緒論”部分在法哲學層面上,就“特定利益”與“法律上之力”及其互動、權利客體、權利的類型化等幾個方面提出我對民事權利(私權)的一些思考,目的在於為全文構建分析框架並奠定討論智慧財產權這種特殊私權的最一般理論基礎。
第一章“財產權的一般考察”,從綜述有關“財產”的幾種代表性觀點入手,揭示了財產的實質就是財產權,並討論了財產與物這兩個概念間的關係;進而論證了排他性與讓渡性這兩個構成財產權內涵的充分必要條件,概括出物權、部分債權、信息產權這三種基本的財產權類型,並重點分析了前兩類權利。
第二章“信息、知識、創新性智力成果”,介紹了信息學的基本原理,證明了創新性智力成果的信息本質,指出以法律保護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客觀必要性;並結合信息化社會與知識經濟這兩個概念的比較,指出創新性智力成果相較於其他資源而言,已經並將越來越成為社會發展和進步的主要推動力量。
第三章“智慧財產權客體:創新性智力成果”,從“私權”角度考察智慧財產權,論證了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客體性,並由此分析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同時,探討了商業標記、商譽這兩類特殊的創新性智力成果及其相互間的關係,並以此為基礎考察智慧財產權與反不正當競爭之間的關係。
第四章“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的權利構造”,以創新性智力成果和有形物的各自屬性為基礎,從權利設計理念、權利性質、權利內容、權利保護幾個方面比較了智慧財產權與物權這兩種主要的財產權類型;進而從創新性智力成果的屬性出發,探討限制智慧財產權的根據以及有代表性的限制方式,並對權利限制的限制進行了分析。
第五章“創新性智力成果與智慧財產權的法理基礎”,以創新性智力成果的信息本質及其創新性特徵為切入點,從經濟學的角度論證了智慧財產權確立與存在的必要性,從法哲學的角度論證了智慧財產權的正當性根據。以此為基礎,對一些關於智慧財產權的誤解及疑慮做出了說明。
“結語”部分在與其他國家進行比較的基礎上,指出了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與一些已開發國家處於不同層次,由此提出我國關於智慧財產權制度的政策立場上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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