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大軍區級

副大軍區級職務等級位為1等,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正大軍區級主管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上將、中將,副大軍區級主管和政委的軍銜授予中將、少將。 副大軍區級為正大軍區級副職首長,包括大軍區副司令、參謀長、政治部主任等;副大軍區級單位司令員、政委,是副大軍區級正職首長。

級別設定

我國軍官職務級別分為:排職、副連職、連職、副營職、營職、副團職、團職(副旅職)、副師職(旅職)、師職、副軍職、軍職、副大軍區職、大軍區職、軍委委員職、軍委副主席。

我軍軍官軍銜級別的設定,綜合世界上主要國家軍隊做法,並結合我國具體國情軍情,共設三等十級:

將官三級:上將、中將、少將;

校官四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尉官三級:上尉、中尉、少尉。

對應關係

中央軍委主席:不授予軍銜

中央軍委副主席、軍委委員:上將

正大軍區職:上將、中將

副大軍區職:中將、少將

正軍職:中將、少將

副軍職:少將、大校

正師職:少將、大校

副師職(正旅職);大校、上校

正團職(副旅職):上校、中校

副團職:中校、少校

正營職:中校、少校

副營職:少校、上尉

正連職:上尉、中尉

副連職:中尉、少尉

排職:中尉、少尉

單位編制

副大軍區職:司令員、政委。

正軍職:副司令員、副政委、參謀長、政治部主任。

副軍職:副參謀長、政治部副主任、後勤部部長、政委、裝備部部長、

政委。

正師職:參謀長助理、後勤部副部長、副政委、裝備部副部長、副政委。

副師職:司令部各業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直工處處長;政治部各業務處處長、辦公室主任、軍事法院院長、軍事檢察院檢察長;後(聯)勤部各業務處處長;裝備部各業務處處長、綜合計畫處處長、直工處處長、軍區空軍

正團職:副處長、副主任、副院長、副檢察長等。

副團職:各科科長、各業務辦公室主任。

相關單位

01、中共中央軍委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辦公廳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02、軍事科學院;

03、國防大學;

04、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合參謀部中央警衛局(中央辦公廳警衛局兩塊牌子一套人馬);

05、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空軍;

06、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陸軍;

07、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海軍;

08、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陸軍;

09、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空軍;

10、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陸軍;

11、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空軍;

12、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海軍;

13、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陸軍;

14、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空軍;

15、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海軍

16、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陸軍;

17、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空軍;

18、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疆軍區;

19、中國人民解放軍西藏軍區;

20、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政治部;

21、中國人民解放軍陸軍參謀部;

22、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政治部;

23、中國人民解放軍海軍參謀部;

24、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政治部;

25、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參謀部;

26、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參謀部;

27、中國人民解放軍北部戰區政治部;

28、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參謀部;

29、中國人民解放軍中部戰區政治部;

30、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參謀部;

31、中國人民解放軍東部戰區政治部;

32、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參謀部;

33、中國人民解放軍南部戰區政治部;

34、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參謀部;

35、中國人民解放軍西部戰區政治部;

36、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參謀部;

37、中國人民解放軍火箭軍政治部;

38、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參謀部;

39、中國人民解放軍戰略支援部隊政治部;

40、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參謀部;

41、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政治部;

42、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43、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

44、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衛戍區。

軍改後,原來各軍種及武警的司令部都整編改建為參謀部,其下作戰、情報各二級部也改為局。五大戰區編制更為精簡,軍種編制有參謀、政工、後勤、裝備四部,戰區則只設參、政二部,且首長由副司令員、副政委兼任,更為精簡高效,專注聯戰聯訓。

軍銜沿革

第1次軍銜

第一次軍官軍銜,分4等14級,1955年9月2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首次授銜授勳典禮在北京中南海懷仁堂隆重舉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毛澤東將“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的命令狀”授予朱德、彭德懷等10人。同日,國務院舉行授予將官軍銜的典禮。周恩來總理授予粟裕、徐海東等10人中國人民解放軍大將軍銜。各大軍區也先後舉行了授銜典禮。全軍正式實行軍銜制。

軍官軍銜設4等14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元帥(大元帥實際未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大將、上將、中將、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大尉、上尉、中尉、少尉。

第2次軍銜

第二次軍官軍銜分4等11級,1988年7月1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予以公布施行。士兵軍銜制度同時立法。

新公布的軍銜制度不設元帥、大將和大尉,而以一級上將為最高軍銜。軍官軍銜設3等11級,將官:一級上將、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海軍、空軍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專業技術軍官,在軍銜前冠以“專業技術”。

士兵軍銜按等級分為: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兵:上等兵、列兵。

第3次軍銜

第三次軍官軍銜分3等10級,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的決定。修改後的軍銜條例設3等10級,將官:上將、中將、少將;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陸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海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空軍軍銜——將官 校官 尉官 文職幹部 學員 士兵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於1988年12月17日發布施行的《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實行警官警銜制度的具體辦法》,規定武裝警察現役警官警銜等級比照《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2章第7條規定執行,武警士兵警銜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有關士兵軍銜的規定執行。

預備軍銜

預備役軍官軍銜分3等8級,1995年9月10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規定,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三等八級: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1998年12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義務兵服役時間為2年,並且不再超期服役。根據兵役法,自1999年後,士兵軍銜等級和專業軍士、軍士長的稱謂自行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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