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發展
制度研究法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期。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曾以當時各城邦的政治制度為對象,對各種政體形式及政治原則進行了比較和分析。在近代,制度研究法一直是政治學的主要研究方法。其研究對象包括國家的憲法、政權組織形式、選舉制度、政黨制度以及政權機構內部的制衡和分權關係、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關係等問題。運用制度研究法研究政治現象的基本目的,是分析政治形式同政治原則之間的關係,即如何通過建立和完善一種政治形式來實現某種政治原則。制度研究法在社會各階級為自己設計政治生活模式的過程中有著重要的意義。
20世紀30年代後,隨著社會政治生活的日趨複雜化和大批新興學科的出現,許多政治學研究者對制度研究法提出了批評。他們指出,制度研究法忽視了對政治活動的主體──人的政治心理、動機的研究,並且僅僅局限於對政治機構內部活動和法律條文進行分析,而這些並不能包括整個社會的所有政治活動。他們主張政治學的研究重點應從政治制度轉移到政治行為,提出用行為主義研究法取代制度研究法。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行為主義研究法逐漸崛起並在60年代未期達到頂峰,使制度研究法受到很大的衝擊。70年代以後,行為主義研究法的局限性逐漸顯露,制度研究法的地位開始回升。但人們在運用制度研究法時,也引入了行為主義研究法中諸如數量分析、心理分析等手段。實際上,制度研究法和行為主義研究法不是截然對立的,在對政治現象的分析方面,兩者各有長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