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主體

指在經濟利益上具有一致性的行為主體及其構成的集合。
在經濟利益的影響因素和影響方式上越一致,利益一致性程度就越高,相關主體(人員或部門等)就越可能結成為同一個利益主體。
利益主體可以小到個人,大到組織(多部門的集合),並具有相對性和多重性。利益主體是比較不同主體而言的,如:相對於其它部門員工,本部門員工與本部門領導團隊是一個利益主體;但相對於本部門領導團隊,本部門員工也是一個獨立的利益主體。利益主體又是相對具體任務而言的,針對不同業務和工作目標,同一個主體可能會分屬於不同的利益主體。
利益主體的區分因管理模式的改變而變化,如:在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下(集中計畫模式),上級主體和下屬單位在業務經營和生產上的利益是一致的——只有實現更多的業務收入和結餘,下屬單位的領導和員工才會有更多的收入,因此全部主體此時可被看作是同一個利益主體。但如果改為模擬市場的管理模式,下屬單位作為利潤中心加以管理,那么下屬單位就會分裂為一個個獨立的利益主體。
改變利益主體的結構可以改變管理效果,如:化大利益主體,有利於合作,但容易滋生機會主義,產生搭便車現象;化小利益主體,有利於提高積極性和努力程度,但不利於合作機制的形成。化大或化小利益主體,只是改變利益主體構成的方式之一,更廣泛和更精細的方式是分解和重組利益主體,並形成與業務組合和任務結構相適應的“多重性”利益主體結構。在作用機理上,經濟管理模式的設計正是通過改變利益主體的構成和相互關係,來實現新的激勵和約束結構,進而形成新的競爭與合作機制,從而達到改善管理實踐、提高運營效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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