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護士

初級護士,是指職稱為初級的執業護士,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一定時間的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可成為初級護士。

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的,可以申請參加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二)專業及級別範圍:從2011年起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取消護理學(初級士,原專業代碼003),報考該專業的考生必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三)2011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資格取得方式

(一)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全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除護理學(初級士,專業代碼003)以外的其他專業各科目成績實行兩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2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同一個專業4個科目的考試,方可取得該專業資格證書。對不同專業(含主亞專業)之間各科目的考試合格成績,不得作為 ?同一專業合併計算。已參加過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名剩餘科目考試時必須使用原檔案號。對單科考試合格成績在有效期限內,因工作變動等原因,到異地參加本專業剩餘科目考試併合格的,由該地區進行數據合成統計,並由當地人事部門核發該專業資格證書。

護理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註:2010年度護理學初級(士)各科目成績當年有效,不再進行滾動管理。自2011年起,報考該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全國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二)自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併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的人員,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三)高級護理專業技術資格擬實行考評結合的方式,具體辦法另行通知。

考試科目

2013年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包括專業實務和實踐能力兩個科目,採用紙筆作答方式進行。一次考試通過兩個科目為考試成績合格。

報名條件

(一)獲得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護理專業設定評審合格的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

(二)獲得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准的護理專業專科畢業證書;

(三)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境外中等或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和護士執業執照,其中外國人應當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的漢語水平考試HSK合格證明,並在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中見習3個月以上。

報名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醫德醫風和敬業精神,同時具備下列相應條件:

凡未取得護士執業資格者,按照《護士條例》,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並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0年在校畢業生),可報名參加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學歷;

2.獲得省級以上教育和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專科學歷;

3.獲得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學校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考生的報名資格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審核,考試合格者由衛生部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發給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作為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有效證明。

有關說明:

1、報名人員必須在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護理技術專業工作的人員或符合條件,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的畢業生(包括2010年應屆畢業生)。

2、報名條件中學歷或學位的規定,是指國家教育和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正規院校畢業學歷或學位。

所學專業須與報考專業對口(或相近),例如學藥學類專業的,只可報考藥學類資格,不可報考護理類資格,如此類推。

3、具有護理、助產專業中專或大專學歷的人員,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合格者,可取得護理初級(士)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具有護理、助產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考試成績合格證明,並達到《衛生技術人員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護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護師專業技術職務。

4、《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專業目錄》中部分專業系主亞專業,主亞專業在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等科目考試中使用共用試卷;具體可見“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辦公室關於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情況的說明”中的附屬檔案;

5、《暫行規定》所規定的有醫療事故責任者等情況不得參加考試。

報名時間

初級護士考試報名時間一般在前一年12月份~考試當年1月份

證書註冊

一、申請護士執業註冊的條件根據《護士執業註冊管理辦法》規定:護士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後,方可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從事護理工作。未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診療技術規範規定的護理活動。

二、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教育部和衛生部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並取得相應學歷證書;

(三)通過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

(四)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

三、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符合下列健康標準:

(一)無精神病史;

(二)無色盲、色弱、雙耳聽力障礙;

(三)無影響履行護理職責的疾病、殘疾或者功能障礙。

四、申請護士執業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執業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申請人學歷證書及專業學習中的臨床實習證明;

(四)護士執業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明;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六)醫療衛生機構擬聘用的相關材料。

五、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準予註冊,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註冊,並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證書》上應當註明護士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等個人信息及證書編號、註冊日期和執業地點。《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統一印製。

六、護士執業註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七、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為5年。護士執業註冊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註冊部門申請延續註冊。

八、護士申請延續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延續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機構出具的申請人6個月內健康體檢證明。

九、註冊部門自受理延續註冊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延續註冊。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續註冊: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健康標準的;

(二)被處暫停執業活動處罰期限未滿的。

十一、醫療衛生機構可以為本機構聘用的護士集體申請辦理護士執業註冊和延續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擬在醫療衛生機構執業時,應當重新申請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的;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自吊銷之日起滿2年的。重新申請註冊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提交材料;中斷護理執業活動超過3年的,還應當提交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教學、綜合醫院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並考核合格的證明。

十二、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等註冊項目,應當辦理變更註冊。但承擔衛生行政部門交辦或者批准的任務以及履行醫療衛生機構職責的護理活動,包括經醫療衛生機構批准的進修、學術交流等除外。

十三、護士在其執業註冊有效期內變更執業地點的,應當向擬執業地註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護士變更註冊申請審核表;

(二)申請人的《護士執業證書》。註冊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護士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變更執業地點的,收到報告的註冊部門還應當向其原執業地註冊部門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通過護士執業註冊信息系統,為護士變更註冊提供便利。

十四、護士執業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註冊部門辦理註銷執業註冊:

(一)註冊有效期屆滿未延續註冊;

(二)受吊銷《護士執業證書》處罰;

(三)護士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十五、衛生行政部門實施護士執業註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準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二)對符合護士執業註冊條件者不予護士執業註冊的。

通過標準

初級護士考試成績各科目中以100為滿分計算,每科目成績達到60分為合格。所有4個科目在1年內全部合格者可申請該級專業技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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