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審計策略

初步審計策略

初步審計策略是指,註冊會計師在審計計畫階段對某個或某組重要認定的審計方法所作的初步判斷,即根據審計計畫所確定的審計範圍,選擇能夠達到審計目的而應當實施的最有效的基本思路和組織方式。例如,根據對被審計單位基本情況的了解,內部控制制度和審計風險的初步評估,決定是否進行符合性測試;決定實質性測試是否進行抽查;根據重要性原則,決定子公司和聯屬公司的審計方式是採用重點審計還是採用一般審計審閱會計報表;是否實施預審等等。

組成要素

初步審計策略初步審計策略流程
初步審計策略包括四個組成要素:
①控制風險計畫估計水平。由高到低,其範圍在(o-100%)區間內;
②了解內部控制的範圍。範圍在較小到較大之間,了解內部控制程式是不可預設的;
③符合性測試的範圍。可在不進行符合性測試到進行較大範圍的符合性測試之間適當選擇;
實質性測試的範圍:範圍可在較小到較大之間,甚至可以進行詳查。
這四個組成要素中,以控制風險計畫估計水平要素為起點,由於這個起點的估計水平不同使其他要素髮生不同的變化c前一個要素直接影響後一個要素。町以說,初步審計策略是以對重要性、審計風險的初步評估,特別是控制風險的初步評估為基礎的。只有先估計控制風險計畫水平,才能進一步安排了解內部控制的範圍、符合性測試的範圍以及實質性測試的範圍。

兩種極端

初步審計策略初步審計策略表

主要證實法和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是初步審計策略的兩種極端方法。前者將控制風險計畫估計水平確定為最高,而後者確定為低,導致了這兩種初步審計策略完全不同。

比較一:各組成要素狀況

初步審計策略 控制風險計畫

估計水平 了解內部控制的範圍 符合性測試的範圍 實質性測試的範圍

主要證實法 最高 較小 較小 較大

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 低 較大 較大 較小

比較二:適用的情形

情形 主要證實法 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

1、自部控制不存在,或存在但執行無效 內部控制設計合理,執行有效

2、進行符合性測試成本大於可節約的實質性測試成本 進行符合性測試成本小於可節約的實質性測試成本

3、主要受不常發生的交易和調整分錄影響的賬戶的有關認定、如固定資產股本累計折舊待攤費用等 受大量日常交易影響的賬戶的有關認定,如:主營業務收入、應收賬款、存貨、工資費用等

4、初次審計比再次審計更多地採用此法 再次審計比初次審計更多地採用此法

比較三:兩種初步審計策略的綜合實施成本

主要證實法的綜合實施成本大於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主要原因是,執行了解內部控制和符合性測試程式的範圍對綜合實施成本的影響不大,而實質性測試範圍大小對綜合實施成本影響較大,且成正向關係。在主要證實法下要求執行較小範圍的了解內部控制和符合性測試程式,而執行較大範圍的實質性測試,因而綜合實施成本較大。在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下正好相反。

審計策略

主要證實法和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是初步審計策略的兩種極端方法。前者將控制風險計畫估計水平確定為最高,而後者確定為低,導致了這兩種初步審計策略完全不同。
主要證實法的綜合實施成本大於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主要原因是,執行了解內部控制符合性測試程式的範圍對綜合實施成本的影響不大,而實質性測試範圍大小對綜合實施成本影響較大,且成正向關係。在主要證實法下要求執行較小範圍的了解內部控制和符合性測試程式,而執行較大範圍的實質性測試,因而綜合實施成本較大。在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下正好相反。

考慮因素

初步審計策略初步審計策略
由於初步審計策略各要素的設定不同,會產生很多種不同的策略。根據以上分析,控制風險計畫估計水平評估得越低,採用的審計策略越接近較低的控制風險水平法,審計成本就會越低。因此,在制定初步審計策略時,如果初步評估控制風險略低於最高水平,註冊會計師就有可能決定通過執行追加符合性測試來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的估計水平,以修改初步審計策略,進而降低審計成本。這時,註冊會計師應考慮以下兩個問題:
①可能性。有沒有可能獲得額外的證據,證明某項或某類認定的控制風險處於一個較低水平。
②經濟性,獲取額外證據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對於這兩個問題,註冊會計師必須考慮控制風險可能降低的程度。如果控制風險從高水平降低到中等水平,對原計畫的實質性測試水平可能產生很小的影響,那么通過執行追加符合性測試進一步降低控制風險是不合算的。另一方面,如果控制風險可從略低於最高水平降低到一低水平,對原計畫的實質性測試可能產生很大的影響,那么通過執行追加符合性測試,尋求降低控制風險估計水平,對審計工作是非常有利的。

理論偏差

理論上所謂的初步審計策略首先應該是對某一企業審計時的一種整體審計策略,只不過隨著審計進程的發展,這種整體審計策略才可能逐漸發展為局部的、具體的審計策略,即最後才能發展到對某一認定的審計策略。這樣才能使其內含的思想對具體的審計實踐產生現實的指導意義。否則,這種理論自身存在矛盾,且對審計實踐並沒有任何實際的指導意義。

現代審計程式按其先後順序分別為:了解內部控制制度的程式、符合性測試程式實質性測試程式。在這三個程式中,除了符合性測試程式是可供選擇的程式以外,其餘兩個是必須執行的程式。按照“初步審計策略只是審計單個認定可選用的方法,而不是整個審計的方法”這一要求,我們很難想像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沒有了解之前,先要針對單個會計認定設計出“控制風險估計水平”,這在審計實務中如何操作?且不論會計認定的多少(會計認定只有五個,但會計報表項目卻有幾十個),就是隨便選擇幾個會計認定,當人們尚不知與這些認定相關的控制點的設計情況時,人們如何確定與這些認定相關的控制風險估計水平。
當然在審計之初(沒執行了解內部控制程式之前),審計人員可以對會計報表中某些交易量較小的或者餘額較小的項目採取“主要證實法”審計策略,但把這說成是“針對單個會計認定”的策略就不十分確切了。實際上,即使要針對單個會計認定選用這種策略,一般情況下也要在對內部控制有了一個初步了解的基礎上實施才能有效。因為,這時審計人員對內部控制的設計情況有了了解,對設計健全的關鍵控制點涉及的認定才有可能採用“較低控制風險估計水平法”,而對設計不健全的關鍵控制點涉及的認定卻只能採取“主要證實法”。在這裡,選擇何種策略必須有的放矢,而要想做到有的放矢,必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要先有一個初步的了解。相反,如果把初步審計策略(系統導向審計策略)首先作為一種對企業的整體審計策略,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況將其套用於某些會計認定,即再將其演變成具體的審計策略,才是符合客觀實際的,合乎邏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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