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殘酷
表現為輕罪重罰和刑罰方法極端殘酷。中國商朝對奴隸和平民的反抗,實行“我乃劓殄滅之無遺育”(《尚書·盤庚》)。《史記·殷本紀》說:“紂乃重刑辟,有炮烙之法”,“醢九侯……並脯鄂侯”。商以後,歷代王朝的刑罰僅死刑就有斬、絞、棄市、車裂、梟首、剖腹、凌遲、鑊烹等。古代希伯來人對犯人處死刑有以石擊死、斬首、燒殺、矛刺、毒殺等30種以上。中世紀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頒布的《加洛林納刑法典》(1532,歐洲中世紀法律)規定,煽動暴力者,觸犯皇帝利益者,侵入盜竊不問盜取財物多少,均處死刑;還規定有割耳、割鼻、挖眼、斷指斷手、斬首、火焚、夾火鉗、四馬分屍等。英國資產階級革命前的刑法,適用死刑的罪在200種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