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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1979年7月1日制定的,1980年1月1日起開始生效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又先後頒布了23個補充規定或者決定以及眾多的民法、經濟法、行政法中的刑法規範,對刑法的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補充。在總結近20年司法實踐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時社會主義法制的實際情況,於1997年3月14日進行了全面系統地修訂,並於1997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在實施的過程中,又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的需要,分別於1998年12月28日作出《關於懲治購買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1999年10月30日作出《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1999年12月25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0年4月29日作出《關於刑法第93條第2款的解釋》;2001年8月31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8條、第342條、第410條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解釋》;2002年4月28日作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4條第1款的解釋》;2002年12月28日作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上述決定、修正案和解釋又對修訂刑法進行了修改和補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司法實踐中具體適用法律的需要作了一批司法解釋。幾年來的司法實踐經驗證明:修訂刑法及其補充規定是適應我國當前社會主義法制的需要,是一部比較好的刑法典,認真貫徹執行之,是完全能夠達到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目的。但是,不論在刑法學研究還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都遇到了一些疑難問題,需要深入研究解決。作者在博採眾家之言的基礎上,進行了全面分析探討,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旨在為刑法學研究和刑法立法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啟示。
本書以刑法條文為序,並對照條文規定,逐條提出其存在的問題和需要研究的疑點、難點,並進行了分析研究,這對深刻理解刑法條文的原意,進行刑法科學研究和刑法立法完善都具有重要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