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早在20世紀70年代全球石油危機時期,美國和日本等經濟已開發國家或地區由於燃油供應不足而造成電力供應嚴重緊缺,為促進能源節約,開始實行居民階梯式遞增電價制度;之後,部分開發中國家,如韓國、印度、馬來西亞和希臘也逐步實行居民階梯式遞增電價制度。而在開展零售市場競爭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和美國的德克薩斯州,零售商為了爭取市場份額則採用階梯式遞減電價制度。
長期以來,我國居民用電一直實行均一的、“福利型”低電價政策,致使銷售電價結構不合理,工商業電力用戶對居民用戶提供了巨額的供電成本補貼,居民用戶參與節約用電的積極性不高,有悖於當今我國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時代要求。分段電價制度,是一種非線性電價制度。通過居民電價制度改革,既能滿足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用電,又能合理反映居民用戶供電成本,減少工商業電力用戶對居民用戶的交叉補貼,促進全民參與節能減排,提高電能資源配置效率。
遞減式電價與遞增式電價
1996年以來,許多省、市電力部門相繼出台了增供促銷的分段遞減式(即隨用電量增加分階段下浮電價)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政策,增強了電力與其它燃料(如煤、天然氣等)之間的競爭力。而實踐證明,遞減式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政策對於中西部地區調動中低收入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政策對於中西部地區調動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增加用電量影響甚微。在我國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政府和企業應該用市場方法來分析市場實際,分析用電細分市場,分析各類電力市場的價格彈性、替代效應、收入效應,以期制定一個科學合理、效率公平的電價機制,促進資源最佳化配置。
居民生活用電分段遞減電價的不足在於僅考慮了電量增加電價遞減,薄利多銷,只要邊際收益仍大於零,企業收益仍會增加。這種分階段的電量(一般以50kWh為1個用電階段)電價遞減,沒有考慮到我國中西部地區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預算約束下的用電量階段電價沒有下降,因而遞減式居民用電量階段電價沒有下降,因而遞減式居民生活用電電價是一種較有利於高收入居民的電價政策。高收入居民高收入、高用電享受到了低電價,而高收入居民用電價格彈性小,價格降低電量增加不大。
居民生活用電分段遞增式的電價模型較遞減式電價模型在確保供電企業收益不變,中低收入居民負擔不加重的情況下,使中低收入居民用電量增長,更有利於改善中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增加供電企業售電量。中低收入居民的增加還將給供電企業帶來長遠利益。對高收入居民實行的高電量高電價反映了供電邊際成本的上漲趨勢,可用來促進電力節約。居民收入層次的劃分及定價因地制宜,先試點摸索經驗,後廣泛推廣。這種定價模型的不足可能在於電價降低效應的滯後性影響供電企業短期利益,帶來的居民用電量快速增長也不利於緩解目前缺電的局面。提高居民生活用電量、降低低產出的高耗能工業用電量、形成合理的用電結構是擺在政府和供電企業面前的又一項重要任務。
我國居民階梯式遞增電價的制定原則
在我國的財政補貼政策、居民用戶心理承受力、銷售電價結構和節能減排任務的現實約束下,我國居民階梯電價制定的原則應該是:(1)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用電要求,設定第一階段電量及電價,也被稱為“生命線電價”,這個電價水平以現行居民生活用電價格水平為基礎,充分考慮低收入家庭的承受力和政府對低收入家庭的生活保障性補貼政策制定,通常要低於單位居民生活用電量的實際供電成本;(2)要以覆蓋絕大多數居民的戶均電量設定第二階梯,相應的電價水平應涵蓋其單位供電量的成本;(3)為了促進高耗電居民節約用電,設定第三級及以上階梯,其電價水平高於第二階梯的部分,用於補償第一階梯用戶沒有承擔的供電成本、環保成本以及需求側管理成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