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只適用於1996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嬰兒。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口,一律不予補發《出生醫學證明》。如出國等需要《出生醫學證明》時,以公證部門出具的“出生公證書”作為合法有效證件。
所需材料
如果是在合法醫療機構出生,當時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者,年齡超過一歲,補辦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1、原接生機構未發放《出生醫學證明》的證明;
2、《嬰兒出生記錄》的複印件;
3. 村證明或居委會證明;
4.夫妻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
5.辦證人的身份證。
如果因遺失、被盜等原因需補辦《出生醫學證明》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1、由原發證機構提供《出生醫學證明》存根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2、由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失聲明;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沒有進行戶口登記的證明。
4、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出生醫學證明》者,提供上述1、2款材料,只補發《出生醫學證明》正頁。
如果在非法機構出生的嬰兒,補辦《出生醫學證明》時提供下列材料:
1、到就近鄉鎮衛生院領取《親子關係聲明》,用鋼筆或中性水筆認真書寫;
2、提供接生機構《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正本複印件、副本原件、副本複印件;接生人員《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醫師資格證》原件、複印件1份及近期照片一張;
3、非醫療機構人員接生的,需提供接生人員身份證原件、複印件和近期照片一張。
辦理流程
因各種原因導致已領取的《出生醫學證明》丟失的,補發程式為:
申請人取得原簽發機構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向簽發機構所在地補發機構書面提出補發申請,補發機構經確認情況屬實後予以補發。
具體流程為:
1、父母戶口所在村委會證明,例:我村村民×××,其妻×××,於×年×月×日在××地方生育一×孩,戶口未報,請給予補辦出生證。以上所有證明中姓名必須與戶口薄相同。
2、接生證明:由接生人員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內容,接生員簽名、蓋手印及身份證複印件。
3、嬰兒父母雙方戶口薄原件及複印件,如有一方沒有戶口薄,必須有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會和派出所證明其嬰兒戶口未在這一方設籍。如女方沒有戶口薄,需出具證明。例:我村村民×××,其丈夫×××,於×年×月×日生育一×孩,其×孩戶口未在其母×××處設籍。特此證明。
4、接生單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或鄉鎮衛生院院長簽名簽字(該孩未在本院辦理出生證)蓋章。(99年5月1日以後出生的需加鄉鎮政府和衛生局簽字蓋章)
5、親子關係聲明:按表格內容填寫,嬰兒父母以及證明人要親自簽名蓋手印,與嬰兒關係要填寫(祖父母、叔伯、姑姨等不能做證明人)。
6、嬰兒父母雙親以及證明人身份證複印件。
7、嬰兒母親須親自來辦理,如他人代領須身份證及複印件。
8、96年及以後出生的兒童出生證遺失補辦;除以上6種證件外需登報聲明作廢的原版報紙2張(99年5月1日後出生的要2張報紙)。
辦理時間
各地《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辦理時間不一致,具體詳情諮詢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辦理地點
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
辦理費用
各地省份政策不一致,具體詳情諮詢當地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