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材量

出材量

出材量是指實際採伐林分中生產的原條、原木、小規格材和薪材的數量。不包括枝椏、樹皮、伐根等。

影響因子

具相同蓄積的兩個林分,由於樹木大小和木材質量的不同,所能生產的木材品種和出材量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因此,如何準確地計算林分出材量,既保證伐倒木“兩金”的足額徵繳,又能激活木材市場,減輕林農的負擔,是伐區設計的關鍵。

樹高的影響

現有《福建省立木樹幹材種出材率表》,其主要查表因子是樹木的徑級以及平均樹高兩個。表中主要樹種各徑級平均最低樹高分別為:杉木8em徑級平均最低樹高超過8.5m;馬尾松8em徑級平均最低樹高超過10.5m;闊葉樹8em徑級平均最低樹高超過9.7m。福安市主要樹種8cm徑級平均樹高分別為:杉木平均樹高4~6m,馬尾松平均樹高5~8m;闊葉樹平均樹高4—7m,與表中各徑級平均樹高相差甚遠,明顯小於全省平均樹高。因此,根據《福建省立木樹幹材種出材率表》計算的福安市各樹種出材量明顯偏大。

林木生長削尖度對出材量的影響

對一些大徑級的馬尾松、闊葉樹出材量的計算,在考慮胸徑、樹高兩個主要因子的同時,還必須對林木生長的削尖度進行修正。這個修正係數主要根據調查經驗確定。筆者在福安市范坑鄉調查一棵香樟風倒木時發現,該樹胸徑112em,樹高22m,查二元材積表得該香樟蓄積量為8.595m 。該樹因風倒後影響民眾過往通行,因此被鋸成長度為4m、2m的7節原木,用原木材積表計算,其出材量達10.5m ,大大超過了以二元表推算的蓄積量。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一是樹木生長不正常;二就是受削尖度的影響。

調查方法

用標準木調查林木出材量的方法

通常利用標準木實測法來確定某一林區某一樹種材種出材量和出材率。實測方法如下:

(1)標準木選取:在蓄積量調查標準地內或典型選取標準地,按不同的立地條件,機械抽取20%—25%的活立木(30株以上)做造材標準木,且每徑階不少於3株。

(2)樣木伐倒與量測:逐株量測各樣本的胸徑(必須標明腳高線)後,按規定伐倒,去其枝椏。查數年齡,量測伐根高、根徑的帶皮和去皮直徑及伐根的腐朽直徑及病腐情況。

(3)伐倒木量測:量測伐口以上樹幹長度;樹幹長度10米以下部分按1米區分,10米以上部分按2米區分;量測各區分段中央的帶皮、去皮直徑及樹高的1/10,2/10,3/10,……9/10和1/4、3/4處的帶皮、去皮直徑;

(4)伐倒木造材:按照經濟材材種規格,依據先大材後小材的造材原則,記載材種名稱、長度、小頭(帶皮、去皮)直徑、材質缺陷(病腐、蟲眼、彎曲、節子等),並繪製造材模式圖;

(5)立木材積求算

(6)出材量求算:分別材種(大、中、小徑材,短小材、薪材)段,利用2米或1米區分中央斷面求積法,計算各材種帶皮、去皮材積,再計算規格材、非規格材、及其綜合出材的材積。

(7)出材率計算:各材種去皮材積與全樹幹帶皮材積之比即為該材種的出材率。

利用標準地調查林分出材量的方法

在現代的森林資源管理中,為加強林木採伐管理,往往在批准採伐林木的同時要列出木材的出材量,因此巨觀上掌握一個伐區,甚至一個林區的各優勢樹種的綜合出材率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各地在實際操作中,分別採伐方式,採取選擇一定數量的標準地進行全部伐倒造材的方法,獲取各優勢樹種的出材量和出材率。

(1)標準地的選取:在預定的伐區或林區內,分別採伐類型,皆伐、撫育伐、衛生伐、低產林改造(擇伐方式則可用標準木法確定)等,出材率相近的可歸為一類。並按不同的立地條件,分別優勢樹種類,典型選取標準地,在同一伐區,一般一個類型應做3~5塊標準地;一個較大的林區,一個類型10~15個標準地。

(2)標準地面積的確定:為保持調查結果的穩定性,標準地面積不宜太小,但也要考慮工作量,一般0.06—0.08公頃比較適宜,通常各地均採用市制一畝來操作。

(3)伐倒前標準地調查:為使調查確定的各優勢樹種出材率與當地的採伐作業設計相吻合,對標準地的林木伐倒造材前,按照國家或當地規定的設計標準,進行採伐木每木檢尺,並按當地統一規定的一元或二元材積表,查定和計算伐倒木活立木蓄積量。其中撫育伐、衛生伐等方式的採伐,應對採伐木進行號樹標記。

(4)伐倒木測量與造材:與前述標準木造材基本一致,但應考慮當地在採伐山場上習慣性造材的方式,比如,在南方各省,對中小徑的林木,在採伐山場通常只進行原條方式簡單造材。在簡單造材的情況下,應對材質缺陷(病腐、心腐、蟲眼、彎曲、節子等)進行認真觀察登記處理,以免人為增大出材量和提高材質等級。

(5)出材量與出材率的求算:也與前述標準木求算方法基本一致,只是全樹幹帶皮材積一項以伐前通過每木檢尺和查材積表所求算的伐倒木立木材積代替。最後列出當地具有較普遍意義的林分(林木)出材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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