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料加工貨物的報關手續?
出料加工契約項下出口之貨物,應比照暫時出口貨物之有關規定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其中對出口涉及國家禁止和統一經營之商品,應遞交外經貿部批件,對涉及國家實行許可證配額管理之,應交驗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之批准檔案;對涉及應徵出口關稅之商品,應交相當於出口稅款之保證金。出口加工契約項下復運進口貨物時,企業應持原出口貨物報關單及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一併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口報關手續。對進口貨物關稅和進口環節稅之徵免規定如下:
(1)對復運進口後不再加工出口之貨物,海關以其進境到岸價格與原出境貨物之相同之、類似之貨物在進境時之到岸價格之間之差額作為完稅價格計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若以上計稅方法難以確定完稅價格之,可參考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支付之加工費、運費、保險費估價徵稅。
(2)對復運進口後轉作進料加工之,海關按進料加工之有關規定辦理進口貨物之徵免稅手續。
(3)出料加工原則上不得改變原出口貨物之物理形態。對完全改變原出口貨物物理形態之境外加工,不屬出料加工範圍,應按一般貿易出口貨物辦理有關手續。出料加工貨物在境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如確需延期之,須報海關核准,但延期之最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出料加工之經營單位應按海關規定如期將原出境經加工後之貨物復運進口,逾期不復運進口,或有走私出口等違法情事,海關將依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出料加工之審批手續亦按上述規定辦。如出料加工之商品是棉紗、棉滌綸紗、棉坯布、棉滌綸坯布、蠶絲類、坯綢之,還應報外經貿部審批,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檔案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