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注音】chūkǒujiāgōngqǖhuòwùchūqǖshēnjiāngōngjiésuàn
【釋義】是指區內加工企業(以下簡稱轉出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將本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直接或者通過保稅倉儲企業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及區外加工貿易企業(以下簡稱轉入企業)進一步加工後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根據2005年3月海關總署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管理辦法》,“轉出企業未經實質性加工的保稅料件不得進行出區深加工結轉。”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入其他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深加工的,不列入海關統計。
出口加工區企業加工生產的產品轉至區外加工貿易企業深加工的,列入海關單項統計。”
“轉入企業、轉出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展出口加工區貨物出區深加工結轉:
(一)不符合海關監管要求,被海關責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二)涉嫌走私已被海關立案調查、偵查,尚未結案的;
(三)有逾期未報核《加工貿易手冊》的;
(四)專營維修、設計開發的;
(五)其他不符合深加工結轉監管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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