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紹
據《遼陽市志》記載:1979年7月11日至14日,郊區(今太子河區)東京陵公社新城大隊社員凌國梁、徐忠正、王敏(女),因對大隊黨支部書記趙春元和第七生產隊副隊長張日華在為遼化招工中搞不正之風,未選送他們三人而產生殺機。當晚串通市政公司臨時工人穆春林,盜出市政公司翻斗汽車一台,從大隊民兵槍庫盜出自動步槍四支、子彈一百發,欲往趙、張兩家殺人,穆拒絕開車同往,被凌國梁、徐忠正開槍打死。三犯逃至鐵嶺縣平頂堡公社柴河沿大隊田野隱蔽時,王敏被省、市公安人員捕獲,凌、徐開槍拒捕被擊斃。鐵嶺地、縣六名公安民警在交火中犧牲。東京陵公社新城大隊有關領導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 這場槍戰,是當時新中國成立以來遼寧省最大的一次警匪槍戰,在全國範圍內也屬罕見。激戰中暴露了警方裝備較差、戰鬥力不強的弱點,也由此引發公安機關更新槍械熱潮。
事件經過
1979年7月11日,遼陽市東京陵公社新城大隊的凌國梁、徐忠正和王敏與大隊幹部發生矛盾,準備實施報復。三人從大隊民兵連槍庫內盜出全自動步槍三支,子彈若干發,找到臨時工穆春林,開車去找大隊幹部行兇報復。穆春林聽說要去殺人,不肯去,凌國梁、徐忠正將其打死,把屍體連同一支槍、部分子彈埋在苞米地里。三人開車逃離遼陽,朝北邊跑。 案發後,遼陽方面立即採取行動,及時將案情反映到遼寧省公安廳(當時叫遼寧省公安局),省公安廳密切關注凌國梁三人的動向,發現他們進入鐵嶺境內,下令鐵嶺地區公安局堵截。 鐵嶺地區公安局接到省公安廳這個通報的時間是1979年7月14日早上5點多鐘,他們火速組織警力堵截,成立五個追捕組,控制了車站和交通要道。 時近中午,追捕組沿公路追蹤到距鐵嶺市區五公里的102國道旁、鐵嶺縣平頂堡公社柴河沿大隊附近的岔路口,那裡有不少人探頭探腦,見到警車,還發出歡呼聲。民警下車打聽歹徒逃亡方向,那些人都是當地老百姓,七嘴八舌亂說一通,誰都說不明白。民警在人群中發現一個女子神情不自然,就過去盤問,巧了,她正是跟著凌國梁行兇的王敏。 據王敏交待,她和凌國梁、徐忠正跑到鐵嶺,看見公安在各個路口設了卡子,走不了啦,就分頭逃命,凌國梁和徐忠正進了柴河沿大隊。民警兵分三路,包抄柴河沿。 就在警方抓獲王敏時,凌國梁與徐忠正就藏在一百米遠的公路東側的樹叢中,警方的一舉一動他們看得一清二楚,看到王敏被塞進警車,兩人突然站起來,朝民警開槍,鐵嶺地區公安局政治處副政委徐金髮和身後的兩名民警中彈倒地。 聽到槍聲,鐵嶺地區公安局信訪接待員尚琦、警犬訓練員李長華、管教員黃寶忠等人先後趕到,雙方展開對射。 凌國梁與徐忠正都接受過專門訓練,凌國梁是新城大隊的槍械員,大隊民兵連的槍庫就歸他管,徐忠正曾是部隊校槍員,這兩個人槍法精準,發射的彈著點基本上和公路路面在一個水平線上,民警一抬頭就有被擊中頭部的危險。當李長華扔出一顆手榴彈之後,歹徒的子彈也擊中了他的頭部;尚琦還沒有緩過神來,頭部也中彈了。 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法警單中興帶著愛人到瀋陽看病,回來的途中警方圍捕歹徒,他讓愛人先回家,主動參加戰鬥。單中興配的是一支日本造“王八盒子”,但是打了一槍後就卡殼了,就在他轉身看槍的時候,被歹徒擊中。 警匪一交火,就有六名民警犧牲,臨時指揮部向上級請求支援,上級調動駐守柴河大橋部隊增援,必要時可以考慮派出坦克車增援。省公安廳下達最新指示:不允許罪犯出鐵嶺界,不允許再出現警察傷亡,可以擊斃歹徒。 守橋部隊官兵前來增援,臨時指揮部研究決定用機槍進行掃射的同時,投彈將歹徒炸死。可是機槍只響了一聲就停了下來,原來是卡殼了。接著,民警將一顆顆手榴彈投向歹徒。 震耳欲聾的爆炸聲過後,歹徒的槍聲停了下來。過一會兒,大家看到有個人走過來,還背著槍,一看就是槍戰的對手,一陣亂槍將其擊斃。此人就是凌國梁。 民警到樹林裡搜尋,找到另一個歹徒徐忠正的屍體。 事後,有關方面授予六位犧牲民警“革命烈士”光榮稱號,鐵嶺地區行政公署為烈士各追記一等功一次。
原因分析
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退休警官告訴記者,31年前說起槍戰,難以啟齒,是公安機關的窩囊事。單就裝備來講,警方就吃了大虧。
首先,當時鐵嶺地區公安機關配備的都是雜牌槍,一些槍打出的子彈都不走直線。壯烈犧牲的單中興使用的日式手槍早就老掉牙了,打一槍就卡殼。這樣的武器談不上戰鬥力。其次,公安機關武器裝備不足,追捕小組在追蹤途中,不得不從看押犯人的人員處借了兩支半自動步槍。借來的半自動步槍當然子彈有限。而犯罪分子擁有兩支全自動步槍,子彈充足,雙方交火,公安人員在裝備上根本占不到便宜。 當年居住在遼陽太子河邊上的退休幹部溫久光老人曾經講過,凌國梁案件教訓深刻,他們能輕而易舉搞到槍,說明槍枝管理鬆懈到相當嚴重的地步。六七十年代國家提倡全民皆兵,備戰備荒,農村槍枝隨處可見,生產大隊有民兵連,生產小隊有民兵排,社員下地幹活都帶著槍。當年常見這樣的場面:社員在地里揮汗如雨,槍就三五支搭在一起,立在地頭,都有子彈哪。再就是文革期間槍枝失控,造反派、紅衛兵、工宣隊都有槍。這就導致直接後果,稍有點能耐的人都能弄到槍! 不管怎么說,柴河槍戰對中國警界的震驚是巨大的,同時國家也加強了對槍枝的管理。突出表現在法律法規的出台,《槍枝管理暫行辦法》是1951年6月20日發布實施的。1981年1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枝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正式發布實施。
改進措施
1948年,遼寧各地相繼解放後,各地公安機關開展了收繳槍枝彈藥和爆炸品的工作。新中國成立後,結合政治運動、嚴打鬥爭和經常性工作,收繳危險品工作一直沒有中斷。1957年12月,省公安廳要求各地製造、儲存爆炸物品的單位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管理制度,1959年,省公安廳發出《關於加強劇毒、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杜絕發生中毒、爆炸事故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機關制定適合本地的安全使用制度和辦法。文革期間,安全管理制度廢弛,爆炸物品管理混亂,造成巨大的社會隱患。文革後,遼寧公安機關迅速撥亂反正,一大批管理制度得以恢復和發展。
公安人員配槍、用槍始終遵循嚴格規定。解放初,遼寧地區公安人員所配的槍枝、彈藥,都在本單位登記使用。1951年,頒發個人持槍使用證。當時公安人員所使用的槍枝,主要來源於繳獲或接收日偽、國民黨軍警的武器。這些雜牌武器產地繁多,種類型號複雜,僅手槍就有十一個國家九十五個型號。 可以想像,這樣的裝備,圍剿像凌國梁、徐忠正那樣的悍匪,將是什麼局面! 1980年6月,省公安廳發布《公安保衛系統槍枝管理試行辦法》,將槍枝配發分為專用槍和共用槍兩種。凡配槍枝者,必須領取持槍證。7月,根據《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器械的規定》,全省各級公安機關開始普遍佩戴警械警具執行公務。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和公安經費逐年增加,遼寧各級人民警察使用的槍枝,不僅在數量上得以滿足,質量上也有很大提高。到1985年末,全省民警配備的槍枝中,國產槍枝已經達到79.76%。1986年以後完全淘汰了雜牌槍枝,全省公安機關實現了標準制式手槍和警具。 在這期間,社會面上“緝槍治爆”活動方興未艾。從1982年起,全省逐步推行爆炸物品“三級管理責任制”,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走上依法管理、嚴密管理、科學管理的軌道。1989年,根據省政府《關於徹底收繳流失在社會上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的指示》,省公安廳制定實施方案,部署在全省開展徹底收繳流失在社會上的槍枝彈藥爆炸物品的工作,並派出檢查組進行重點檢查、分類指導。此後公安機關多次開展收繳槍枝、爆炸物品的專項治理活動。其目的只有一個:維護社會穩定,給人民民眾一個平安的生產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