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事件
冼耀均,廣州市天河區冼村村民。2011年12月26日,冼耀均在家中被警方帶走,在被行政拘留15天,再被罰以收容教育22個月。警方的依據是賣淫女周某某的供述,以及冼耀均在41天前與該女子的通話記錄,認定了冼耀均的嫖娼行為。對此冼耀均認為,本案的起因與拆遷有關,天河警方對其作出的拘留和收容教育處罰決定明顯錯誤,遂於2012年4月份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警方的收容教育決定,結果敗訴。同年11月6日,冼耀均再次抗訴至廣州市中院,該案二審尚未宣判。
事件回眸
深夜被抓
冼耀均今年44歲,目前尚處於收容教育處罰階段。2011年12月26日零時30分許,有人到他位於天河區海文路22號的家門外不停按門鈴,妻子李美鏗聽到門外人說要檢查用電及消防安全,但從透視孔往外看時卻不見人。那時,冼村拆遷改造工作正如火如荼,各方利益博弈不斷。“我和妻子害怕,以為是黑社會,所以當即報警”。
數分鐘後,獵德派出所一名黃姓警員趕到。按照冼耀均的說法,警察到了後沒做任何處理,任由那些人繼續撬門,撬開第一扇後,那伙人用鐵錘將第二道門打爛,破門而入。隨後,冼耀均和妻子及10歲的兒子,均被帶回天河區拘留所審訊。
當天凌晨3時許,警方讓冼耀均的妻妹到拘留所將小孩帶回。凌晨約4時,警方對冼耀均的家進行了搜查。拘留通知書顯示,2011年12月26日當天,警方即以“嫖娼”為由,對冼耀均做出了行政拘留15天的處罰決定。
涉嫌嫖娼
此案在天河區法院一審時,作為被告的天河警方披露了傳喚冼耀均的理由。2011年12月22日14時30分許,女子周某某在天河區冼村青龍大街五巷31號某房間賣淫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經審訊,周某某對賣淫行為予以承認,並陳述出其與冼耀均曾在一個多月前的2011年11月15日晚,在青龍大街六巷某4樓房間進行過賣淫嫖娼活動。
天河警方稱,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他們發現冼耀均於2011年12月26日出現在天河區海文路22號的家中,遂依法對其進行傳喚檢查。因此出現了上述冼耀均被抓的一幕。冼耀均在接受調查時,“先是拒不供認任何違法事實,後又承認其上述嫖娼行為”。天河分局最終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及《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相關條款之規定,於2012年1月6日(行政拘留15天處罰尚未結束)對冼耀均做出了收容教育1年10個月的決定。
對簿公堂
冼耀均認為,天河警方對其作出的拘留和收容教育處罰決定明顯錯誤,且警方的行政行為涉嫌違法,侵犯了其合法權益,遂於今年4月份向天河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警方的收容教育決定,並判令警方修復其被砸壞的門窗、賠償損失和賠禮道歉。
“認定我嫖娼,為何不在第一時間對我進行抓捕,而是在隔了41天后才抓?”冼耀均稱,警方無法出示相關監控、內褲等證物,以及D N A鑑定資料,就以嫖娼對其行政拘留並收容教育的決定沒有事實依據,不合法。
同時,冼耀均認為警方刻意選擇在凌晨上門抓人,還破門而入將門及天花板打爛,同時將其妻子及小孩帶回拘留所審訊,違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則。他稱為了家人的安寧,在強大心理壓力下,才被迫承認不存在的嫖娼事實,警方的做法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警方則稱,辦案人員在執法過程中依法開具了傳喚證、檢查證,程式合法,定性準確,處罰合理,原告要求撤銷收容教育決定及修復門窗、天花板並賠禮道歉的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故請求法院駁回。
庭審焦點
根據通話記錄追溯嫖娼行為
作為被告的天河警方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收容教育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傳喚證,冼耀均的詢問筆錄,證人的詢問筆錄,女子周某某的詢問、辨認、認簽材料及通話清單等證據。冼耀均對相關證據進行了質證,並認為筆錄中存在誘供跡象。對於他與周某某之間的通話記錄,他認為不能據此就證明雙方存在賣淫嫖娼的事實。
鑒於冼耀均在一審開庭時推翻了在警方的口供,為查清事實,天河區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獨立、重新對周某某、冼耀均分別製作了詢問筆錄。冼耀均針對法院做的筆錄質證認為:周某某說出在公安機關做的筆錄是公安人員製作好後,直接讓她簽的字,筆錄中的內容不是她的陳述,只是他們要她簽字,她就簽字了。從警方提交的證據來看,公安機關製作的筆錄是其單方面製作,屬於假證。而他自己的陳述才是客觀真實的,本案的起因與拆遷有關,他是在公安人員對老婆和兒子進行威脅的情況下,才被迫承認嫖娼。
警方對天河法院製作的筆錄質證認為:周某某在該筆錄中承認了與冼耀均有性行為及收取款項,因此,她在行政複議和訴訟過程中一直沒有否認賣淫嫖娼的事實。周某某稱所有筆錄為警方製作好後要她簽名,只是其主觀臆斷,並無證據證實。冼耀均開始稱完全不認識周某某,後又承認與她發生賣淫嫖娼,這次筆錄所說的內容與之前又不相符。且冼耀均所稱“拆遷行為”與本案沒有關聯性,純屬其主觀臆斷。任何人賣淫嫖娼都應受到法律的處理,天河分局是依法對上述人員進行處理。另,冼耀均因曾被探視,存在串供的可能性。
天河區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認為,關於冼耀均是否存在嫖娼的事實,警方在認定中有冼耀均本人和周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檢查筆錄、通話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冼耀均雖然事後否認,稱是在警方以其家人相威脅的情況下才承認嫖娼行為的,且提出警方對其收容教育是因拆遷問題而導致,但並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對此法院不予採信。天河法院認為警方依據規定對原告作出收容教育22個月的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並無不當。原告起訴要求撤銷上述收容教育決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破門而入抓人是否合法
對於冼耀均認為警方破門而入程式不合法,並要求賠償門窗天花板損失和道歉的要求。天河警方稱該房屋是冼耀均的妻子李美鏗的父親所有,冼耀均並非所有權人,因此不具備提出賠償請求的資格。警方認為李美鏗在當晚曾報警,且喊過救命,證實民警進入房間有緊迫性。天河區法院認為,警方的行為並未違法,對冼耀均要求賠償並賠禮道歉的要求不予支持。
收容22個月處罰是否得當
天河法院還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由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對賣淫、嫖娼的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收容教育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
因此,天河區法院認為,對賣淫嫖娼人員決定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權。
抗訴中院
2012年6月8日,天河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冼耀均的訴訟請求。冼耀均不服,抗訴至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此案備受冼村村民關注,二審開庭當天,能容納上百人的廣州市中院第二審判庭內,旁聽席上坐得滿滿當當。二審開庭時,因冼耀均的抗訴請求、理由,以及天河警方的應訴意見與一審幾乎一致,庭審過程相對簡單。冼耀均當天亦出庭應訴。由於冼耀均的冼村村民身份,該案格外受到關注。與此同時,對嫖娼這種“無受害人的違法行為”處以長達六個月至二年的收容教育,也引發了不小的爭議。目前此案二審尚未宣判。
律師看法
為冼耀均提供辯護的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黃利紅律師,在二審開庭時發表了較為充分的辯護意見。他認為,警方指證冼耀均嫖娼缺乏監控、錄音、抓現行,D N A鑑定,物證等證據,僅用相互矛盾的口供來作為認定嫖娼的證據,達不到證據確鑿、充分的程度。
另外他認為警方執法行為野蠻粗暴,本案並非有什麼緊急情況,警方卻刻意選擇深夜執法,嚴重侵擾他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使用破門入戶的手段強行闖入冼耀均家裡,給冼耀均及其配偶、小孩造成極大的驚恐。還砸爛冼耀均房間裡的天花,嚴重侵犯了冼耀均及其家人的合法人身自由及財產權益。
黃利紅認為,在法院向冼耀均及周某某所做的筆錄中兩人均提到,冼耀均被收容教育是與不配合拆遷有關。收容教育決定涉嫌為拆遷服務,執法動機不當。冼耀均和周某某在法院所做的筆錄中,均否認有賣淫嫖娼之行為。此前之所以認,是因受到威脅利誘無奈作出虛假筆錄。法院作為獨立第三方,筆錄的證據效力應明顯高於有利害關係的警方所做。但在二審中,警方當庭再次表示,此案與拆遷無關。
同時黃利紅認為,假設冼耀均有嫖娼行為,警方對冼耀均決定收容教育22個月的行政處罰行為,也顯失公正。收容教育制度與2005年頒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相衝突。《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這充分說明,法律對於賣淫、嫖娼的處罰僅限於罰款與拘留,並不包括“收容教育”。
國務院1993年制定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與飽受爭議的《勞動教養辦法》有相似之處,即剝奪、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不是由法院通過審判來決定,而是由公安機關等機構來決定,當事人缺乏充分的辯護機會,處罰容易失當。黃利紅認為,隨著勞教制度廢除的呼聲越來越高,收容教育制度也應當被重新審視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