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監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於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規定發布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91號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已經2017年12月11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6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 王玉普
2018年1月4日

規定全文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與職業病,保障從業人員安全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以下統稱企業)的安全生產(含職業健康,下同)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機械鑄造企業中金屬冶煉活動的安全生產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冶金企業,是指從事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有色金屬企業,是指從事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等生產活動的企業。

本規定所稱金屬冶煉,是指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以下統稱高溫熔融金屬)的生產活動。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的具體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制定並公布。

第四條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企業所屬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由企業承擔管理責任。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企業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六條 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應當建立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一名從業人員的安全風險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第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推進安全健康管理系統化、崗位操作行為規範化、設備設施本質安全化和作業環境器具定置化,並持續改進。

第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主要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下同)是本企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九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應當每年向股東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接受股東和從業人員對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

第十條 企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上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不低於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但最低不少於三人;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其中,存在金屬冶煉工藝的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自任職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接受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其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並考核合格。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本企業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並建立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考核等情況。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企業應當對新上崗從業人員進行廠(公司)、車間(職能部門)、班組三級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對調整工作崗位、離崗半年以上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當經車間(職能部門)、班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投入使用前,企業應當對有關操作崗位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二條 企業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依法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三條 企業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職業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第十四條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建設項目在初步設計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備國家規定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其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設施設計。

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實施國務院審批(核准、備案)的金屬冶煉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管轄許可權。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本企業存在的各類危險因素進行辨識,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設施、設備上,按照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設定安全警示標誌,並定期進行檢查維護。

對於辨識出的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登記建檔、監測監控,定期檢測、評估,制定應急預案並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企業應當將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預案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組織。生產規模較小的,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組織,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並且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定。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並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證工作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企業應當定期對工作場所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檢測結果應當在本企業醒目位置進行公布。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應當在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組織職業健康檢查,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從業人員,並為其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重點工程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有關工程、項目、場所發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企業和承包單位的承包協定應當明確約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企業應當對承包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對從事檢修工程的承包單位檢修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和應急處置措施進行審核,監督承包單位落實。

企業應當對承包檢修作業現場進行安全交底,並安排專人負責安全檢查和協調。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並與勞務公司簽訂契約,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二條 企業的正常生產活動與其他單位的建設施工或者檢修活動同時在本企業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的,企業應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作業現場的安全檢查工作,對有關作業活動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強設備設施的檢查、維護、保養和檢修,確保設備設施安全運行。

對重要崗位的電氣、機械等設備,企業應當實行操作牌制度。

第二十四條 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技術、工藝和設備;對現有工藝、設備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五條 企業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採取防火、防爆、防雷、防震、防腐蝕、隔熱等防護措施,對承受重荷載、荷載發生變化或者受高溫熔融金屬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應當定期對建(構)築物結構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六條 企業對起重設備進行改造並增加荷重的,應當同時對承重廠房結構進行荷載核定,並對承重結構採取必要的加固措施,確保承重結構具有足夠的承重能力。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操作室、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不得設定在高溫熔融金屬吊運的影響範圍內。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吊運時,吊罐(包)與大型槽體、高壓設備、高壓管路、壓力容器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進行高溫熔融金屬冶煉、保溫、運輸、吊運過程中,應當採取防止泄漏、噴濺、爆炸傷人的安全措施,其影響區域不得有非生產性積水。

高溫熔融金屬運輸專用路線應當避開煤氣、氧氣、氫氣、天然氣、水管等管道及電纜;確需通過的,運輸車輛與管道、電纜之間應當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並採取有效的隔熱措施。

嚴禁運輸高溫熔融金屬的車輛在管道或者電纜下方,以及有易燃易爆物質的區域停留。

第二十九條 企業對電爐、電解車間應當採取防雨措施和有效的排水設施,防止雨水進入槽下地坪,確保電爐、電解槽下沒有積水。

企業對電爐、鑄造熔煉爐、保溫爐、傾翻爐、鑄機、流液槽、熔鹽電解槽等設備,應當設定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儲存的設施,並在設備周圍設定攔擋圍堰,防止熔融金屬外流。

第三十條 吊運高溫熔融金屬的起重機,應當滿足《起重機械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橋式起重機》(TSGQ002)和《起重機械定期檢驗規則》(TSGQ7015)的要求。

企業應當定期對吊運、盛裝熔融金屬的吊具、罐體(本體、耳軸)進行安全檢查和探傷檢測。

第三十一條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建立煤氣防護站(組),配備必要的煤氣防護人員、煤氣檢測報警裝置及防護設施,並且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煤氣事故應急演練。

第三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煤氣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在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定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和安全警示標誌。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攜帶型一氧化碳檢測報警儀,配備空氣呼吸器,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進行安全管理。

煤氣櫃區域應當設有隔離圍欄,安裝線上監控設備,並由企業安排專門人員值守。煤氣櫃區域嚴禁菸火。

第三十三條 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和防泄漏措施。

企業對具有爆炸危險環境的場所,應當按照《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GB3836)及《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50058)設定自動檢測報警和防滅火裝置。

第三十四條 企業對反應槽、罐、池、釜和儲液罐、酸洗槽應當採取防腐蝕措施,設定事故池,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維護、保養,並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

企業實施浸出、萃取作業時,應當採取防火防爆、防冒槽噴濺和防中毒等安全措施。

第三十五條 企業從事產生酸霧危害的電解作業時,應當採取防止酸霧擴散及槽體、廠房防腐措施。電解車間應當保持廠房通風良好,防止電解產生的氫氣聚集。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使用酸、鹼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防止人員灼傷的措施,並設定安全噴淋或者洗滌設施。

採用劇毒物品的電鍍、鈍化等作業,企業應當在電鍍槽的下方設定事故池,並加強對劇毒物品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對生產過程中存在二氧化硫、氯氣、砷化氫、氟化氫等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所,應當採取防止人員中毒的措施。

企業對存在鉛、鎘、鉻、砷、汞等重金屬蒸氣、粉塵的作業場所,應當採取預防重金屬中毒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有限空間、動火、高處作業、能源介質停送等較大危險作業和檢修、維修作業審批制度,實施工作票(作業票)和操作票管理,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並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作業安全。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生產裝置復產前,應當組織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條件確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明確每個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體,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處理;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實施掛牌督辦。

第四十一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安全生產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的建立情況納入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畫,並按照計畫檢查督促企業開展工作。

第四十二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和有色金屬安全生產專業知識的培訓,提高其行政執法能力。

第四十三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為進入有限空間等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四十四條 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監督檢查人員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9年9月8日公布的《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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