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

五、推廣方式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按照預撥和清算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試點企業對“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購買者給予補貼。 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做好“以舊換再”舊件回收和再製造產品推廣情況的核實工作。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將不定期組織開展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專項核查。

說明

發改環資〔2013〕1303號
為貫徹落實循環經濟促進法和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精神,按照《循環經濟發展戰略及近期行動計畫》(國發〔2013〕5號)的要求,支持再製造產品的推廣使用,促進再製造舊件回收,擴大再製造產品市場份額,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決定組織開展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工作。為規範推進有關工作,特制定《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商務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2013年7月4日

內容

再製造是指將舊汽車零部件、工程機械、工具機等進行專業化修復的批量化生產過程,再製造產品達到與原有新品相同的質量和性能。本方案所指的再製造產品是指境內舊品經過再製造過程並達到再製造要求,重新上市銷售的產品。與製造新品相比,再製造可大幅節約能源、原材料和生產成本,降低污染物排放,有利於實現充分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目的。
“以舊換再”是指境內再製造產品購買者交回舊件並以置換價購買再製造產品的行為。國家牽頭選擇汽車零部件等再製造產品,通過“以舊換再”的方式開展補貼推廣試點,不僅有利於促進再製造舊件回收,拓展舊件來源,而且有利於擴大再製造產品影響,支持再製造產品市場推廣,實現再製造產業規模化、規範化發展。
一、實施範圍和補貼方式
 
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試點推廣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的原則。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將再製造試點企業生產的部分量大面廣、質量性能可靠、節能節材效果明顯的再製造產品納入財政補貼推廣範圍。補貼種類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確定,具體企業和產品型號採取公開徵集方式確定。2013年,以汽車發動機、變速箱等再製造產品為試點,以後年度視實施情況逐步擴大試點範圍。
對符合“以舊換再”推廣條件的再製造產品,中央財政按照其推廣置換價格(再製造產品銷售價格扣除舊件回收價格,下同)的一定比例,通過試點企業對“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購買者給予一次性補貼,並設補貼上限。具體補貼比例、補貼上限和推廣補貼數量在“以舊換再”推廣企業資格公開徵集公告中明確。中央財政對每類推廣再製造產品的補貼,原則上不超過5年。
二、推廣產品應具備的條件
 
(一)出廠再製造產品質量達到原型新品標準,具備由依法獲得資質認定(CMA)的第三方檢測機構(或原型產品製造授權方)出具的性能檢測合格報告,產品合格證的質保期不低於原型新品;
(二)價格競爭力強,產品扣除舊件後的置換價格不超過原型新品的60%;
(三)節能節材效果良好,再製造產品的再製造率(按重量計)達到65%以上;
(四)質量性能可靠,再製造產品有明確的生產標準和規範,已發布國家標準的,應當執行不低於國家標準的生產標準;
(五)符合法律要求,使用明確的再製造產品標識;
(六)具有唯一可識別且不可消除塗改的物品編碼等可追溯標識,外包裝和本體上按要求加貼“再製造‘以舊換再’推廣產品”標識和字樣(見附屬檔案1);
(七)公開徵集公告規定的具體產品其他要求。
三、“以舊換再”回收舊件應具備的條件
 
(一)舊件來源須為消費者自用等清晰可查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並有相關證明;
(二)交回舊件需與回收推廣企業再製造試點驗收公告目錄公布產品的型號一致。
四、推廣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一)在中國大陸地區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中國大陸地區具備獨立再製造生產線並規模化生產;
(三)推廣企業作為再製造產品質量的責任主體,應通過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工業和信息化部組織的再製造試點驗收及ISO9001質量體系認證,符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制定的《再製造單位質量技術控制規範》(發改辦環資[2012]191號),售後服務網路完善,具有履行約定的生產及服務的能力;
(四)推廣企業對再製造產品實行聯單管理(格式樣表見附屬檔案2),建立再製造產品銷售及用戶信息管理系統,能按要求提供相關信息;
(五)推廣企業及其產品授權方應在特約經銷商處設立特殊標誌,並有義務向消費者明示再製造產品和國家補貼金額,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六)試點企業需簽署“以舊換再”推廣企業承諾書(格式見附屬檔案4),並向社會主動公開。
五、推廣方式
 
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組織實施,中央財政按照預撥和清算相結合的方式通過試點企業對“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購買者給予補貼。
(一)“以舊換再”試點企業的確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通過參照招標的公開徵集方式確定再製造產品推廣企業,簽訂推廣承諾書,並向社會公布各推廣企業再製造產品特約經銷商名單、產品推廣數量、中央財政補貼標準、試點企業承諾書等信息。
(二)試點企業再製造產品的銷售。推廣企業及其經銷商對交回舊件的購買者,按照扣除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後的推廣置換價格銷售再製造產品,進行聯單記錄,同時按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發票。開具的增值稅發票必須註明產品型號和數量。
(三)再製造產品推廣數據的審核。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廣企業再製造產品推廣數據(舊件回收數據、再製造產品銷售數據,下同)的審核,推廣企業對自身數據的真實性負責。每季度開始後的10個工作日內,推廣企業匯總有關“以舊換再”推廣情況(格式見附屬檔案3),報送所在地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每季度開始後的第1個月底前,推廣數據經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後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四)“以舊換再”補貼資金的撥付。中央財政“以舊換再”補貼資金每年年初預撥到省,由試點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財政部門在收到同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結果後的10個工作日內撥付試點企業。每年3月底前,市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形成“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推廣數量審核情況和補貼資金清算情況的報告,經省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核實後逐級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審核確認後,財政部清算年度補貼資金。
(五)“以舊換再”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控。每個月第10個工作日前,試點企業將上個月再製造產品推廣數據及收到補貼資金數據等直接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三部門對各試點企業“以舊換再”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控。
六、監督管理
 
(一)各級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監督推廣企業按照有關要求開展相關工作。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做好“以舊換再”舊件回收和再製造產品推廣情況的核實工作。地方財政部門要確保將補貼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到推廣企業。各級商務部門要支持推廣企業利用現有商業網路(定點銷售網點、維修網點等)設立再製造產品專櫃,利用逆向物流開展“以舊換再”工作;除有關法規禁止交易的產品以外,允許列入公告範圍的再製造產品特約經銷商開展涉及“以舊換再”相關的舊件收集工作。各級質量監督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查處再製造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二)地方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設立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活動監督舉報信箱,對收到民眾反映的有關問題要及時核實,依法轉相關部門處理,並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部門反饋。
(三)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將不定期組織開展再製造產品“以舊換再”推廣專項核查。具體核查方案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四)推廣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扣減補助資金等處罰。情節嚴重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公告取消企業再製造“以舊換再”推廣資格。相關企業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提供虛假信息、騙取補助資金的;
2、推廣產品的質量性能指標不符合原型新品質量標準要求或存在質量違法行為、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3、推廣產品實際置換價格高於承諾推廣價格的;
4、未按要求使用標識,或偽造、冒用標識,利用標識做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的;
5、其他公開徵集公告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出具虛假報告和證明材料的相關機構,一經查實,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六)“以舊換再”再製造產品推廣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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