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兼營行為,是指生產經營活動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也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定義: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既存在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行為,又存在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的非應稅勞務的行為。
非應稅勞務是指屬於營業稅徵收範圍的勞務。納稅人兼營非應稅勞務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
兼營是指納稅人的經營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又包括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行為。
解釋 稅收籌劃 兼營與銷售所謂越權行為可以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狹義的越權行為是指超越公司的目的條款的行為;廣義的越權行為還包括未經授權的行為,是指屬於公司許可權範圍之內,但卻超越...
原則確立 確立弊端 修正 防止 完善制度所謂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既包括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與混合銷售行為不同的是,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與提...
概念 兼營非應稅勞務 稅法中兼營非應稅勞務商事行為又稱商行為、經濟行為、 商業行為, 與民事行為相區別而具有獨立的特徵。是商主體所為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
行為介紹 一般商事行為 特殊商事行為 存在及原因 形成列舉商行為是商事主體依據自己的意志,為追求營利依法所實施的各種營業活動。 我國普遍認同的概念:商主體所從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行為。
定義 標準 特徵 規制方式 分類公司作為營利性的組織,必須以其組織章程規定的經營範圍為基礎進行經營活動。對於公司超越章程從事其經營範圍以外的活動,法律賦予其無效的後果――這就是公司法上...
弊端 修正 防止 建議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的行為。混合銷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是由同一納稅人實現,價款是從一個購買方取得的。...
混合銷售行為 與稅法 界定坐支行為是一種事物名詞,具體是指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用於現金支出。
基本概念 坐支範圍 允許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