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併[宋·王安石詩作]

《兼併》是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學家、改革家王安石的一首五言律詩。宋仁宗皇祐五年(1053),王安石仍任舒州通判。這首政治詩,當作於此時。 北宋初期,地主兼併土地的現象已經相當嚴重。到北宋中期仁宗(1023-1063年在位)時,更達到了“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併偽冒,習以成俗”(《宋史》卷一七三《食貨志》)的地步。宋神宗時,地主不到總戶數的10%,卻霸占了70-80%的土地。王安石久在地方,深知這種現象勢必造成嚴重的社會危機,威脅政治的穩定。這首詩比較集中地反映了王安石對兼併弊害的深刻認識,揭露了宋王朝縱容兼併的弊政,怒斥了那些反對抑制兼併的“俗儒”、“俗吏”。

作品正文

兼併1

三代子百姓2,公私無異財3。

人主擅操柄4,如天持斗魁5。

賦予皆自我6,兼併乃奸回7。
奸回法有誅8,勢亦無自來。
後世始倒持9,黔首遂難裁10。
秦王不知此,更築懷清台11。
禮義日已偷12,聖經久堙埃13。
法尚有存者,欲言時所咍14。
俗吏不知方15,掊克乃為材16。
俗儒不知變,兼併可無摧17。
利孔至百出18,小人私闔開19。
有司與之爭20,民愈可憐哉。

作品注釋

1、兼併:即吞併。本指用武力吞併他國。西漢賈誼《過秦論》:“夫兼併者,高詐力;安定者,貴順權。此言取與守不同術也。”後世多指豪門貴族掠奪貧民土地財產。

2、三代:指夏、商、周三個朝代。子:用作動詞,意謂像對子女般愛育。

3、異財:分外的財物。

4、人主:君主。擅:獨攬,專斷。操:操持,掌握。柄:權柄。《漢書·賈山傳》:“富貴者,人主之操柄也。”

5、斗魁:北斗七星的前四顆曰斗魁,後三顆星曰斗柄。不同季節和不同時刻,北斗七星出現的方位也不同,看起來像圍繞著北極星轉動。

6、賦予:徵收和給予,指國家財政收支。我:指君主自己。

7、奸回:奸詐邪惡。

8、誅:殺戮,懲罰。

9、倒持:語本“倒持太阿,授人以柄”(《漢書·梅福傳》)。太阿,古代寶劍名。《後漢書·阿進傳》作:“倒持干戈,授人以柄。”

10、黔首:戰國及秦代時對老百姓的稱呼。裁:節制,管理。

11、秦王:指秦始皇嬴政。《史記·貨殖列傳》云:“巴蜀寡婦清,其先得丹穴,而擅其利數世,家亦不訾。清,寡婦也。能守其業,用財自衛,不見侵犯。秦皇帝以為貞婦而客之,為築女懷清台。”

12、偷:澆薄。此處是敗壞、淪喪之意。

13、聖經:聖人的經典,這裡指講求禮義的儒家經典。堙埃:埋沒在塵埃里。堙:埋沒。

14、咍:譏笑,嗤笑。

15、方:方法。

16、掊克:聚斂貪狠。

17、摧:摧毀,挫敗。

18、利孔:指生財的門路。

19、小人:指奸詐之人。闔開:關閉和開啟。這裡指對財利的操縱。

20、有司:指主管官吏。《史記·貨殖列傳》:“故善者因之,其次利道之,其次教誨之,其次整齊之,最下者與之爭。”

作者簡介

王安石(1021—1086),字介甫,晚號半山,撫州臨川(今江西撫州)人。1042年(慶曆二年)進士。1058年(嘉祐三年)上萬言書,提出變法主張。1069年(宋神宗熙寧二年)任參知政事,推行新法。次年拜同中書門下平章事。1074年(熙寧七年)罷相,次年復任宰相;1076年(熙寧九年)再次罷相,退居江寧(今江蘇南京)半山園,封舒國公,不久改封荊,世稱荊公。卒諡文。執政期間,曾與其子王雱及呂惠卿等注釋《詩經》、《尚書》、《周官》,時稱《三經新義》。其文雄健峭拔,為“唐宋八大家”之一;詩歌遒勁清新。所著《字說》、《鐘山一日錄》等,多已散佚。今存《王臨川集》、《臨川集拾遺》,後人輯有《周官新義》、《詩義鉤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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