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體商標條例》於1993年12月30日通過並於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正式開始運行,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共同體商標可以同時在各成員國生效。共同體商標具有整體性,只能同時就整個歐盟取得、轉讓及消滅。對於在整個或大部分歐盟地區都有商務往來的企業來說,如果向設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統一申請、註冊和續展共同體商標,可以省去逐個國家註冊帶來的諸多不便。
《共同體商標條例》於1993年12月30日通過並於1995年3月15日生效,1996年正式開始運行,根據該條例註冊的共同體商標可以同時在各成員國生效。共同體商標具有整體性,只能同時就整個歐盟取得、轉讓及消滅。對於在整個或大部分歐盟地區都有商務往來的企業來說,如果向設在西班牙阿里坎特的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統一申請、註冊和續展共同體商標,可以省去逐個國家註冊帶來的諸多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