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創建文明城市,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預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攪拌站(廠)經計量拌制,通過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在規定的時間內運送至使用地點的混凝土拌和物。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類建設工程和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使用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六盤水市各級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行業的行政管理工作,並負責實施推廣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發展改革、財政、經信、規劃、環保、公安、交通、水利、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配合做好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企業建設
第六條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廠)的布點,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信、規劃、國土、環保等有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預拌商品混凝土需求量、生產規模、道路交通狀況和環保要求進行合理布局。
第七條籌建預拌商品混凝土攪拌站(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建設竣工後,應當及時上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經信、環保、規劃等部門進行驗收。
第九條生產企業驗收合格後,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資質分二級、三級,二級企業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級企業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取得《預拌商品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等級證書》後,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三章預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域範圍內,一次性澆注混凝土10立方米以上的各類建設工程項目均應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任何單位不得進行現場攪拌。其他縣、特區中心城區從2011年1月1日起禁止現場攪拌,鼓勵在城市規劃區域範圍以外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房屋建築工程、城市道路、橋樑、水利及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等建設項目,凡可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
第十二條凡符合下列情況,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現場審核批准後方可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
(一)屬特種類型混凝土,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無法生產的;
(二)因交通條件等原因,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三)其他不可抗拒原因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的。
第十三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生產預拌商品混凝土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用袋裝水泥的,應當報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繳納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第十四條散裝水泥專用車、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和泵車為工程專用車,由市城鄉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開具證明,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工程專用車輛相關手續,交通規費按照國家鼓勵發展散裝水泥政策給予適當優惠。因建設工程施工確需進入禁區、限時路段的工程專用車輛,公安部門應當按規定辦理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按規定應當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在編制計畫任務書、概算、上報計畫、審核預算時,應當註明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屬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在招標檔案給予以明確,否則不予辦理招投標手續。
第十六條建設施工項目的預拌商品混凝土使用量,以設計單位擬定該工程項目的預拌商品混凝土計畫使用數量為準,最後進入招投標檔案。
第四章 預拌商品混凝土的生產、銷售和質量管理
第十七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必須選用性能先進、工藝流程科學、合理的設備,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按國家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組織生產,並接受有關質量監督機構依法實施的質量監督管理;並配備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計量器具和質量驗收設備,建立自己的混凝土專項試驗室。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不得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
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企業所需水泥、集料等原料,凡實施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購進獲證企業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產品,購進的其他原料必須是經檢驗合格的產品。
第十八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信息由各工程造價機構按期公布,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使用單位參照執行。屬於使用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預拌商品混凝土的價格編制工程概算、預算、決算。
第十九條銷售預拌商品混凝土供需雙方應當按有關規定簽訂銷售、使用契約。工商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共同統一制定書面契約示範文本,契約中明確規定混凝土的價格、數量、強度等級、外加劑情況供應時間、運輸辦法、驗收條款及違約責任,並無償提供契約示範文本。
第二十條預拌商品混凝土生產和運輸應當符合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的要求。預拌商品混凝土運輸車輛應當保證車況良好、車容整潔,並採取相應的防止泄漏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在施工現場自拌混凝土的,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經市散裝水泥管理部門批准改用袋裝水泥的,由市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協同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三條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及製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標準的預拌商品混凝土及其製品,或未辦理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程式、手續的,由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五條各級預拌商品混凝土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依法辦事,切實為發展預拌商品混凝土搞好服務工作,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按有關規定給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各縣(特區、區)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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