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聘用工勤人員是指經人事勞動部門會同用工單位,通過公開考核聘用到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未經人事勞動部門考核,各單位自聘人員不在本辦法內。
第三條 凡空缺的工勤崗位,由用人單位填寫《六盤水市鐘山區聘用工勤人員計畫申報表》報區編辦,區編辦根據申報單位需求審批用工計畫,面向社會公開考聘工勤人員。
第四條 面向社會公開考聘工勤人員,對符合鐘山區安置政策的大中專畢業生和城鎮復退軍人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五條 面向社會公開聘用工勤人員,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和用工單位進行考核,用人單位與擬聘人員簽訂1至3年以內期限的聘用契約,明確職責、任務、待遇等事項,並按規定進行聘用契約鑑證。
第六條 面向社會公開聘用工勤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用工單位工作崗位的工資標準確定。出差補助、其他津補貼和年終獎金按聘用單位規定發給。
第七條 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工勤人員發生公傷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待遇按《工傷保險條例》、《貴州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和《六盤水市工傷保險細則(暫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工勤人員在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制工人的工資福利待遇、醫療保險待遇。醫療終結,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用人單位可在本期聘用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聘用契約,根據本人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長短,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其具體標準為:每滿一年發給本人一個月標準工資,工作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可享受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制工人死亡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
第九條 用人單位和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工勤人員,必須按政策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可按所在機關、事業單位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繳納工傷、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首次簽訂聘用契約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聘用工勤人員契約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聘用契約終止條件出現,聘用契約即行終止。如用人單位工作需要、被聘用工勤人員本人同意,經年度考核合格,契約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聘用契約,並報人事勞動部門鑑證。
第十一條 經區人事勞動部門考核確定聘用的工勤人員,其在最後一個單位被聘用的連續工作時間,可與被招考聘用為專業技術人員或管理人員、招考錄用為國家公務員後的時間合併計算連續工齡。
第十二條 經區人事勞動部門招考聘用在技術工人崗位上從事技術工人工作的工勤人員,按照貴州省人事廳黔人資〔1996〕1號、黔人資〔1998〕74號檔案有關規定申報技術工人技術等級考評。
第十三條 面向社會公開聘用的工勤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在醫療期內或醫療終結經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聘用契約,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在契約期滿後不再續簽聘用契約。用人單位一般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契約,如果聘用的工勤人員在聘期內不履行契約、年度考核不合格、嚴重失職、瀆職或違法亂紀、給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當月曠工或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超過30天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契約,但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被聘用工勤人員如因被判處有期徒刑(包括緩刑)、被勞動教養及其他違紀行為被處罰或行政處理的,聘用契約自行解除。用人單位不能履行契約或經考試入學、考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等原因,受聘人員可以提出提前解除聘用契約的申請,但必須提前30天向單位遞交書面材料。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參照《貴州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辦法(試行)》(黔人通〔2001〕132號),對聘用的工勤人員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鐘山經濟開發區及鄉(鎮)、街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鐘山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從二○○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