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服務承諾制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切實提高辦事效率,增強執行力和公信力,最佳化經濟社會發展軟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六盤水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六盤水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能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服務承諾制,是指責任單位根據職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對服務的內容、程式、時限以及服務標準等事項向社會作出公開承諾,並嚴格按照承諾辦事履職。
第四條服務承諾遵循依法、誠信、公開、高效、便民的原則,以提高公共服務水平、效率和公眾滿意度為目標。
第五條服務承諾的主要內容:
(一)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
(二)辦理程式和辦理時限;
(三)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
(四)投訴機構和投訴方式(含投訴機構名稱、投訴電話、投訴信箱、電子信箱等);
(五)保障措施及其他承諾。
第六條責任單位要圍繞首問服務、即時服務、限時服務、全程服務、依法服務、規範服務、高效服務、廉潔服務等內容制定本單位的服務承諾,經同級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通過新聞媒體等各種形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違反服務承諾的行為:
(一)不制定服務承諾的;
(二)服務承諾不向社會公布的;
(三)服務承諾不兌現的;
(四)違背服務承諾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有本規定第七條情形之一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責任單位或其主管部門依照《六盤水市領導幹部問責辦法(試行)》和有關規定進行問責,處理結果報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必要時,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實施責任追究。
第九條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服務承諾的兌現和落實負總責,分管領導負直接責任。
第十條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服務承諾制度的,辦事人可向該單位或同級行政效能投訴受理機構進行投訴。
第十一條本規定由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有關服務承諾的規定,同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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