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投標信息發布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範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信息發布行為,保證潛在投標人平等、便捷、準確地獲取招標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貴州省招標公告發布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招標信息的發布活動。
本規定所稱依法必須招標的政府性投資項目是指符合《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和《貴州省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中規定的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招標項目。
本規定所稱招標信息是指與招標有關的信息,包括招標公告、投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候選人公示、中標結果、招投標監督執法、招投標誠信記錄等信息。
第三條招標信息的發布應當遵循相對集中、適度競爭、分布合理的原則。
第四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必須按項目審批部門核准的招標初步方案中指定的媒介發布招標信息,同時在市政府網站發布招標信息,其內容與在指定媒介發布的招標信息內容必須相同。
第五條招標信息的發布應當充分公開,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潛在的投標人和社會公眾對招標信息的獲取。
第六條招標公告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項目的名稱;
(二)招標人的名稱及聯繫電話,採用委託招標方式組織招標的,應當載明招標代理機構的名稱及聯繫電話;
(三)招標項目基本情況;
(四)對投標人的資質要求;
(五)進行資格預審的,應當載明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方法、遞交資格預審檔案的時間和地點、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的發放時間;
(六)報名和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辦法及投標截止日期。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公告內容的有效、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七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應當在與項目審批部門同級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及時予以改正、補充或調整:
(一)載明的事項不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
(二)在2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九條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視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一條、《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規定和《六盤水市招標投標活動違法行為記錄公告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項目尚未達到招標條件,擅自發布招標公告的;
(二)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
(三)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
(四)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
(五)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
(六)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的,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
(七)在2家以上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招標信息發布活動,限制招標信息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的,由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照《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市政府網站管理人員按照本規定要求,明確專人負責,依法發布招標公告和其他招標投標信息,並建立招標信息統計制度。
市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招標公告和後續信息的發布、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並受理有關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相關投訴和舉報。任何單位或個人認為招標公告發布活動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市發展改革委及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招標信息發布按照《政府採購法》以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商有關部門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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