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中心城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取和管理辦法

第四條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監督、檢查、驗收。 經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後,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易地修建。 第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到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關手續。

第一條 為加強市中心城區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緩解中心城區人口密集、地面停車場不足的矛盾,最佳化城市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合理配置和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貴州省物價局財政廳人防辦關於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收費標準的通知》,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市中心城區範圍內新建的民用建築,適用本辦法。市中心城區範圍東至雙水背陰坡、西至梅花山砂子坡、南至六盤水鐵路南編組站以南—窯上水庫、北至大丫口—水鋼石灰石礦、月照鄉及今後經批准的城市規劃修編所增加的區域。
第三條 實行“統一行政執法、統一審批辦證、統一收費標準”的三統一管理制度,市中心城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集中用於修建人防指揮工程、地下停車場、過街通道和地下商場等人防工程。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按50%返還項目所屬地的縣(區),返還徵收總額的2%作為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徵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工作經費。
第四條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審批、監督、檢查、驗收。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須堅持以建為主,以收促建的原則,不允許以繳費代替建設或不建、少建、漏建。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批准不建防空地下室和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五條 新建10層(含10層)以上或者基礎開挖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層(含9層)以下的民用建築,必須按照建築物底層同等面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按城市規劃新建居住區、小區和統建住宅,以一次下達的規劃設計任務地面新建總建築面積(不含執行前款規劃的樓房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六條 按照第五條的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特殊原因不宜修建的,經有關單位鑑定後,建設單位可以申請易地建設。經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後,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易地修建。
第七條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核定的項目與收費標準及相關減免政策執行。市中心城區按國家三類人防重點城市標準每平方米1000元收取。
第八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按規定應當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應到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有關手續。
第九條 建設單位憑市人防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建設準建證》或《人防工程免建證》到規劃、建設、房管、消防等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規劃、建設、房管、消防等部門要密切配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工作,應要求建設單位出具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人防工程建設準建證》或《人防工程免建證》,方能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 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由建設單位出資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列入建設單位的固定資產,同時納入城市防空體系。建設單位要加強維護和管理,維護管理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十一條 城市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或不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的,由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貴州省人民防空條例》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修建或繳納,可並處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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