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等黜陟法

科舉制度中歲試分等獎懲辦法。

科舉制度中歲試分等獎懲辦法。清初定製,各省學政到任後的第一年,巡迴所屬,對各府、州、縣的生員、增生、廩生進行考試,是為歲試。按成績分為六等黜陟,文理平通者列為一等,文理亦通者列為二等,文理略通者列為三等,文理有疵者列為四等,文理荒謬者列為五等,文理不通者列為六等。一二等與三等前列者有賞,四等以下有罰或黜革。自道光以後稍有放寬,僅列一二三等,列四等以下者極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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