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殺[殺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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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殺是中國封建法律對6種殺人罪的總稱。包括謀殺、故殺、斗殺、誤殺、戲殺、過失殺。六殺並非一時形成,始見於晉律,隨後唐,宋、明、清都有類似規定。其中《唐律疏議·盜賊》及《唐律疏議·斗訟》規定較為詳盡。謀殺,即預謀殺人 "謀殺人者,謂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故殺,即故意殺人“因斗而用兵刃者與故殺同。

基本信息

簡介

唐朝的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成熟時期,在殺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唐律》賊盜、斗訟篇中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

六殺的具體內容

1、“謀殺”是指事前有預謀的殺人行為,或者預謀殺人未遂行為;

2、“故殺”是指事先雖然沒有預謀,但是情急殺人時已經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的是在鬥毆中過於激憤而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是指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是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於過失殺人;

6、“戲殺”是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六殺的處罰

謀殺,一般按殺人的罪數以及謀殺進行的不同階段分別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於死刑,體現了對傳統禮教原則的維護。

故殺,一般處斬刑。但如果犯罪未遂、情節輕微,有可能按故意傷人論罪。

誤殺則減殺人罪一等處罰。

斗殺也同樣減殺人罪一等出罰。

戲殺則減斗罪二等處罰。

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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