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唐朝的法律是中國古代法律的成熟時期,在殺人犯罪方面的研究以及立法有了突破性的發展。《唐律》賊盜、斗訟篇中根據犯罪人的主觀意圖區分了“六殺”,即“謀殺”、“故殺”、;“斗殺”、“誤殺”、“過失殺”、“戲殺”。
“六殺”理論的出現,反映了唐律對傳統殺人罪理論的發展與完善,無論在立法技術還是適用法律的原則上都達到了一個很高的水平。
六殺的具體內容
1、“謀殺”是指事前有預謀的殺人行為,或者預謀殺人未遂行為;
2、“故殺”是指事先雖然沒有預謀,但是情急殺人時已經有殺人的意念;
3、“斗殺”指的是在鬥毆中過於激憤而失手將人殺死;
4、“誤殺”是指由於種種原因錯置了殺人對象:
5、“過失殺”,是指“耳目所不及,思慮所不至”,即出於過失殺人;
6、“戲殺”是指“以力共戲”而導致殺人。
六殺的處罰
謀殺,一般按殺人的罪數以及謀殺進行的不同階段分別處罰,但奴婢謀殺主,子孫謀殺尊親則處於死刑,體現了對傳統禮教原則的維護。
故殺,一般處斬刑。但如果犯罪未遂、情節輕微,有可能按故意傷人論罪。
誤殺則減殺人罪一等處罰。
斗殺也同樣減殺人罪一等出罰。
戲殺則減斗罪二等處罰。
過失殺,一般“以贖論”,即允許以銅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