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蔬菜產銷協會

六安市蔬菜產銷協會成立於2009年4月。協會由全市從事蔬菜科研、生產、流通、加工、服務及相關工作的龍頭企業、專業戶、行銷經紀人等蔬菜產、加、銷行業人員組成。是一個“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經濟合作組織。

協會簡介

六安市蔬菜產銷協會成立於2009年4月。協會由全市從事蔬菜科研、生產、流通、加工、服務及相關工作的龍頭企業、專業戶、行銷經紀人等蔬菜產、加、銷行業人員組成。共有會員102個,其中單位會員47個,個人會員55個。是一個“民辦、民管、民受益”的經濟合作組織。
協會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宗旨,制定蔬菜產業發展規劃,信息提供,技術諮詢、活動、交流,無公害、綠色、有機產品認證,蔬菜技術堆廣,拓展行銷市場。充分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調動蔬菜產業龍頭企業、專業戶、行銷經紀人的積極性,激發創造性,推進我市蔬菜產業科學發展,促進企業與農民、會員間的互動性,全力為我市蔬菜產業經濟又快又好的發展做服務。

協會章程

六安市蔬菜產銷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六安市蔬菜產銷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由全市從事蔬菜生產、流通、加工、科研、服務及相關工作的龍頭企業、專業戶、行銷經紀人等蔬菜產、加、銷行業人員組成,是一個地方性、自願結成的行業性、服務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調動蔬菜產業龍頭企業、專業戶、行銷經紀人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創造性,不斷推進我市蔬菜產業科學發展,促進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紮實為我市農業和農村經濟又快又好地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農委的業務指導和主管部門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公地點設在華園食品有限公司。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與有關部門密切合作,謀劃發展,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科學制定全市蔬菜產業區域規劃、產業結構、產品結構調整方案,並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組織實施。
二、積極為政府領導提供蔬菜產業發展的決策信息,練好內功,不斷提高技術諮詢服務水平。收集、整理和通報蔬菜產銷的相關信息和資料,實施信息資源共享,促進我市蔬菜產業又快又好地發展。
三、注重開展與外地同行業間的技術交流活動,發展與市內外同行業技術團體間的友好協作。組織觀摩交流,外出考察等活動,借鑑外地好的經驗,好的做法,促進我市蔬菜及其系列產品科技含量的有效提升。
四、紮實開展科研協作攻關活動,引進、推廣新技術、新品種、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廣泛普及科技興菜新知識,不斷提升蔬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適時舉辦不同形式的各類技術培訓班,不斷幫助本會會員補充新知識,更新新觀念,並向廣大的專業戶和菜農延伸。
六、積極開展有機食品、綠色食品和無公害菜籃子產品申報認證工作,做大、做強、做亮蔬菜產業,創樹知名品牌,打造具有牽動性的著名或馳名品牌。
七、加快蔬菜及其系列產品的深度開發步伐、科學行銷;認真開展生產調研,並針對出現的問題,探討解決的辦法,暢通流通環節,拓展經行銷售市場。
八、以全市蔬菜生產開發為核心內容,組織申報標準化生產、綠色行銷、深加工等開發性項目,並積極爭取地方性科研課題。
九、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十、表彰獎勵取得優異成績的會員,調動積極性,發揮主動性,激發創造性。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吸收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六、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事理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的;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和日常經費的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變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9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協定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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