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第四十條 第五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機構,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或經中國證監會核准的其他金融機構;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範,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基金契約、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檔案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五)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註冊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可以委託基金行業協會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創新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發起式基金不受上述限制。發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契約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檔案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淨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淨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贖回時,贖回生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契約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契約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契約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定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淨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契約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契約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基金份額可以依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契約約定的其他方式進行轉讓。

第四章 基金的投資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條 基金契約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的,為基金中基金;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一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一隻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貨幣市場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十,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單只基金,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百分之二十,或投資於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總資產超過基金淨資產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違反基金契約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其它特殊基金品種如不受上述比例限制,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董事會審議,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第三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契約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契約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五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契約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六條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契約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五)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契約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可供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由基金契約約定。
第三十八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契約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五章 基金轉換運作方式、合併及更新註冊材料

第三十九條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基金契約規定的程式進行。實施方案若未在基金契約中明確約定,應當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基金管理人應當提前發布提示性通知,明確有關實施安排,說明對現有持有人的影響以及持有人享有的選擇權(如贖回或轉出),並在實施前預留至少二十個開放日供持有人做出選擇。
第四十條基金存續期間,如需對原註冊事項進行實質性調整,應當在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前向中國證監會更新註冊申請材料。符合法定註冊條件後,再依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履行相關手續。

第六章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第四十一條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契約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契約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四十三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未設立日常機構的,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四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設立日常機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該日常機構提出書面提議。該日常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該日常機構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該日常機構決定不召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按照未設立日常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六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七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完成備案手續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日常機構、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成立的開放式基金,基金契約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連續六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基金是否繼續存續進行表決。
第五十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契約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註冊,並處以警告。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未更新註冊材料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基金轉換運作方式或合併;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申請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2012】7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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