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信息
來自“民間組織問責國際會議”的訊息說,《中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自律準則》已向社會發布,這是繼民政部推出《民間組織評估工作管理辦法》之後,中國非營利組織在“自願、自律、自救”共識下的一次集體行動。
據悉,此次出台的《準則》依據我國現有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借鑑了歐美、亞洲其它國家NPO的自律準則和公信力標準,徵求了各類公益性民間機構的意見,共80多個條款。內容包括:使命、利益衝突、內部治理、籌資、財務、項目、人員、非營利組織間的協作關係、信息公開等九個方面。在九大標準下,還分設了二級、三級指標,以減少評估者主觀意識對評估結果的影響,使好的非營利組織為更多人所知。早在十幾年前,中國NPO業內就開始對建立行業自律機制進行探索。2006年1月,由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青少年發展基金會、愛德基金會三家機構共同發起了“中國公益性非營利組織自律行動”,並委託NPO信息諮詢中心作為自律聯盟的執行機構。
自律行動的第一屆輪值主席中國扶貧基金會副會長何道峰說:“接受這個標準後,還要請獨立第三方進行評估,向社會披露信息。這種行業自律機制的建立,就可以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藥’的麻煩,規避‘劣幣驅逐良幣’的可怕後果。”
同為自律聯盟發起人之一的南都公益基金會副理事長徐永光說:“對我們這樣的資金提供者而言,也希望通過自律標準的建立,幫助我們篩選公益組織。南都基金會也願意遵守這個標準,南都公益基金會雖然是非公募基金會,我們的資金絕大部分是企業家個人的錢,但我們仍然不會降低標準,公信力是第一位的。”
長期以來,我國缺乏NPO領域的監督機制,公眾對NPO組織的了解主要來自媒體。而媒體屬於事後監督,往往只有出現問題了才會關注。公眾與NPO組織之間嚴重信息不對稱,影響中國公益事業的發展。何道峰介紹,下一步的計畫是對幾家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進行試評估,在此基礎上再對自律準則進行修訂。
制定的原則
Ø 《自律準則》貫徹全國人大通過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中關於完善民間組織自律機制的精神。
Ø 《自律準則》中的公益性非營利組織是指非政治、非宗教、非營利的(即它們主要不是作為商業目的存在,不向理事會、資源提供者/發起人或者管理層分配利潤)、以服務公共利益為中心的合法運行的組織。
Ø 《自律準則》適用於經過民政部門登記的公益性NPO,也適用於以公司形式存在、遵循非營利組織資產分配原則的草根公益組織。
Ø 《自律準則》依據我國現有非營利組織的法律法規,借鑑了歐美、亞洲其它國家NPO的自律準則和公信力標準,指標條款超過100條,比較全面和嚴謹。
Ø 根據《自律準則》,公益性非營利組織自願接受獨立評估機構的評估,達到一定標準,加入自律聯盟(具體方式待探討)。
定義
公益性非營利組織
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即市場部門)之外的, 以非營利為目的、從事公益事業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
使命
使命是一個組織的目的與存在的依據。組織的使命包括這個組織活動的職能和服務對象。
理事會
營利或非營利公司的管理機構,對組織、政府和公眾負有具體的法律和道德上的責任。
利益衝突
指理事會成員或組織員工在獲取自身利益時可能損害組織利益,包括兩種情況:一是組織員工或志願者因為與組織的關係而得到了不應該得到的金錢利益,二是理事同時任職於組織的競爭對手(或潛在的競爭對手)。
內部治理
指由治理/監管層(如董事會、管理委員會、理事會等)進行的確保一個組織正常有效運行的活動。
志願者
為組織的發展目標付出了一定的貢獻,但沒有獲取任何報酬,或只得到了比正常價格低的多的報酬的人員。
條款
第一條使命1.1 應當以服務公眾利益作為機構的使命和目標。
1.1.1 應當有明確、清晰的使命。
1.1.2 組織的使命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1.1.3 使命應當以適當方式為公眾所獲取。
1.1.4 應當定期評估其使命是否以服務公眾利益為目的,是否需要修改。
1.1.5 員工應當理解和認同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
1.2 行為和使命應當保持一致。
1.2.1 應當按照使命和目標制定組織的戰略規劃以及開展工作。
1.2.2 應當用使命和目標來評估組織的表現。評估記錄應當予以保持。
2.1 理事會成員的個人利益不應當與非營利組織利益有潛在衝突。
2.1.1 理事會吸納新成員應當規定審查預備成員的個人利益是否與非營利組織利益有潛在衝突。
2.1.2 理事會成員清楚並承諾個人利益不應當與非營利組織利益產生重大衝突。
2.2 應當有利益迴避制度。
2.2.1 在進行交易或者業務往來時,有利益關係的理事會成員、員工或者其他人員不能參與相關的決策。
2.2.2 相關的交易和業務往來應當符合非營利組織的最大利益。
3.1 非營利組織章程應當規定理事會是非營利組織的決策機構,並明確闡述理事會的產生、成員任免、職責、運作程式。
3.2 理事會成員的構成制度應當保證理事會正常和有效的運作。
3.2.1 理事會成員不應當少於3人(基金會的理事會成員人數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3.2.2 應當在信息披露中公布理事會成員的報酬。
3.2.3 領薪的理事不應當超過三分之一,而且領薪的理事必須在非營利組織擔任專職工作。
3.3 理事會應當審核並通過戰略規劃,以及任命執行團隊負責人並評估其業績。
3.3.1 理事會通過和制定的戰略規劃,應當符合非營利組織的願景和使命。
3.3.2 理事會應當明確界定理事會與執行團隊之間的許可權。
3.3.3 理事會應當具有獨立任免執行團隊負責人的權力,並定期評估執行團隊負責人的表現,確保按照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實現戰略規劃。
3.3.4 理事會應當審核並通過非營利組織的年度預算和決算。
3.4 應當定期召開有效的理事會會議。
3.4.1 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
3.4.2 出席理事會議的理事人數每次不應當少於2/3。
3.4.3 理事會會議討論的內容應當符合理事會的職責,並形成決議。
3.4.4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並連同其它相關資料予以保持。
3.5 理事會應當定期進行自我評估。評估記錄應當予以保持。
第四條 籌資
4.1 籌資來源和籌資方式必須與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保持一致。
4.1.1 理事會或者相關負責人應當審議籌資來源和籌資方式,是否可能與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產生衝突。
4.2 籌資活動中所提供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應當真實、可靠、不誤導他人。
4.2.1 籌資活動應當真實反映非營利組織的名稱、籌資的目的和使用方式。
4.2.2 籌資活動中不應使用可能會引起歧義的文字或圖片。
4.2.3 籌資活動只承諾非營利組織能力所及的目標,避免造成捐贈者不現實的期待。
4.2.4 公眾籌資活動的相關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示。
4.3 籌資成本應當公開透明。
4.3.1 應當在信息披露中公開籌資成本,並說明籌資成本如何計算。
4.4 籌資行為應當尊重捐贈者的合法利益,包括捐贈意願、隱私權和知情權。
4.4.1 捐贈者的隱私權應當得到保護。除非得到捐贈者的同意,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捐贈者的資料。
4.4.2 應當按照捐贈者的意願使用資金,專款專用。
4.4.3 捐款的使用情況應當予以記錄,並且定期向捐贈者知會。
4.4.4 應當為捐贈者開具捐贈收據。
4.5 籌資活動中應當有規範的捐贈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5.1 資金使用應當符合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目標。
5.1.1 應當根據理事會通過的年度預算開展工作。
5.2 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包括會計核算及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並視情況進行內部審計,以改善組織內部的財務管理工作。
5.2.1 應當制定適合本單位業務活動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
5.2.2 財務部門應當編制清晰的財務報表,能清楚地反映各項工作的財務信息。
5.3 應當接受獨立的審計機構的審計。
5.3.1 審計機構的選擇標準應當由理事會制定。
5.3.2 審計報告應當沒有涉及原則性問題的保留意見。
5.4 應當每年公布經審計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接受社會監督和質詢。
5.4.1 年度財務報告至少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公布。
6.1 應當有系統的項目管理制度和程式。
6.1.1 項目設計和論證應當遵守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目標。
6.1.2 應當有完整的項目方案(或項目建議書),指出項目的目標、客群、計畫、產出和預算。
6.1.3 項目人員和非營利組織負責人及資助方之間應當定期就項目進度和效果的情況進行溝通。
6.1.4 項目終結時,應當向捐贈人提供項目報告。
6.2 應當建立完整的項目監測和評估體系。
6.2.1 應當對項目進行自我監測和評估。
6.2.2 應當使用有效的評估和監測的方法。
6.2.3 項目評估應當以項目受益群體的意見和建議為主要依據,並反映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6.2.4 應當根據項目的需要,確定是否邀請外部人員評估,或進行第三方評估。
6.2.5 項目評估和監測的過程應當公開、透明、公正。
6.3 應當保持完整的項目記錄,包括項目方案(或項目建議書)、執行記錄和項目評估報告。
7.1 應當建立規範的人事與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用以吸引、管理、培育和激勵具有適當能力和技能的員工,使其在實現組織既定使命的過程中提供高質量和高效率的服務。
7.1.1人員聘用過程應當遵循公開、機會均等、無利益衝突的原則。
7.1.2應當與其員工簽訂規範的聘用契約(包括聘用期限、試用期、清晰的崗位職責描述、辭職、停職和終止契約等內容),並對以上檔案予以保持。
7.1.3應當具有公開的、切合實際的員工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並予以執行。
7.1.4 人事制度不應當與非營利事業的基本價值觀(如:平等、互助、合作等)相衝突。
7.2 應當在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礎上招募和管理志願者。
7.2.1應當使志願者準確、清晰地了解非營利組織的使命和價值觀、其工作的內容、技能要求、時間投入、工作環境(包括硬體環境和軟體環境)以及工作中可能涉及的風險,並清晰地表明該工作的義務性質以及非營利組織可能提供的補貼。
7.2.2應當為志願者提供適合他們任務和經驗水平的培訓和督導。
7.2.3應當建立評估志願者工作績效、褒獎優秀志願者的制度。
7.2.4 應當在志願工作結束或工作階段結束後徵求志願者對組織及其人員、對志願計畫以及志願工作的反饋意見,並予以保持。
8.1 應當避免任何形式的惡性競爭和侵犯、損害同行利益的行為。
8.1.1 應當明確規定其任何活動不能造成與同行惡意競爭,侵犯、損害同行利益,並得到理事和員工的認可。
8.1.2 應當與其它非營利組織建立良好的夥伴關係,尤其是那些與其關注共同領域的非營利組織。
8.2 尊重和維護同行的名譽、智慧財產權和商標權等。
8.2.1 未得到允許,不得使用其它非營利組織的標識,商標和具有智慧財產權的成果。
8.2.2 應當堅決抵制可能導致同行的名譽、智慧財產權和商標權受損的行為。
8.2.3 沒有過損害同行名譽或者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商標權的行為。
9.1 應當以適當的途徑,及時向社會公開非營利組織的真實的信息,其中應當包括:
9.1.1 使命、服務領域;
9.1.2 理事會的成員名單和背景;
9.1.3 財務信息。包括經審計的完整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承諾向社會公示的財務信息。
9.1.4 項目信息。除了出於尊重捐贈者意願的考慮或者出於保護智慧財產權的考慮,應當保證項目信息(包括項目評估報告)的公開透明;
9.1.5 年度報告。應當包括該非營利組織的年度工作總結、財務收支情況、項目的實施情況、組織自身的發展成長。
9.2 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渠道和回應公眾質詢的渠道。
9.2.1 應當具備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明確對公眾開放的信息範圍和溝通途徑。
應當建立回應公眾質詢的制度,並保證捐贈人和社會公眾能夠快捷、方便地查閱或者複製公布的信息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