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犯

公犯是“私犯”的對稱。古羅馬法中犯罪的一種。危害國家和社會的犯罪行為。公犯最初由“國民會議”審判,後改由“控訴法院”審判,任何羅馬市民都可以控告。公犯可以分為例外公犯和固定公犯兩種,前者適用於特別訴訟法,法官有量刑的自由權,後者適用於普通刑事訴訟法,採取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法官沒有自由裁量權。後來由於特別訴訟法的廢止,二者的不同僅在於法定刑一項,所以有些學者將公犯分為法定刑的公犯與非法定刑的公犯兩種。公犯的分類,約有對國家的犯罪、對宗教的狙罪,對風化的犯罪、對個人的嚴重犯罪四種。

對於國家的犯罪包括叛逆罪、侵吞公款罪、違法徵收罪、意圖妨害選舉的非法結社罪、偽造貨幣罪、偽造度量衡罪等。對於宗教的犯罪有輸入異教罪和侵占祭物罪兩種。對風化的犯罪有奸非罪、淫逆罪、代人引誘為姦淫行為罪、猥褻罪、親屬相奸罪等。對個人的嚴重犯罪有故意殺人罪、殺尊親屬罪、暴力罪、略誘罪、竊盜畜牧罪、收受贓物罪、重利罪、墮胎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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