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根據2007年7月教育部頒布的《國家公派出國留學研究生管理規定(試行)》,公派研究生選拔按照“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擇優錄取”方式進行。國家對公派研究生實行“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管理辦法。公派研究生出國前應與留學基金委簽訂《資助出國留學協定書》,交納出國留學保證金。《協定書》須經公證生效。
申請要求
該規定還對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提出要求,例如“公派研究生在留學期間應自覺維護祖國榮譽,遵守我國和留學所在國法律,尊重當地人民的風俗習慣,與當地人民友好交往。”“公派研究生應勤奮學習,提高效率,在規定留學期限內完成學業並按期回國服務。未經留學基金委批准同意,留學期間不得擅自改變留學身份、留學期限、留學國家和留學院校(研究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