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信息安全立法

二是建立公民信息採集的準入制度。 三是加強對公民信息使用的監管力度。 四是提高公民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

背景

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問題日益凸顯。許多人剛買了新房,裝修公司就接踵而至;才換了新車,代辦車牌、推銷保險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打開信箱,各類商業廣告、垃圾郵件鋪天蓋地……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計算機黑客入侵、木馬網站、釣魚軟體等手段盜取個人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威脅到公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含義

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專門立法工作,全面系統地明確相關各方的法律權利、責任與義務。

意義

在網際網路經濟蓬勃發展的今天,由於擔心個人信息的泄露,不少人依舊不敢貿然嘗試網上交易,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而缺少了值得信賴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政府公信力得不到有效保障,電子政務的建設也必然受到影響。加強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已成為我國在經濟信息化時代與世界發展保持同步的必然要求。在現行法律體系中,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規定,零散地分布在多部法律法規之中,可操作性較差。

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統一的公民信息安全保護法,明確立法保護範圍、個人信息主體的權利範圍、個人信息使用者的義務等內容。
二是建立公民信息採集的準入制度。對採集主體設定門檻,並嚴格制定信息採集標準,規範採集行為。遵循“一個數據一個來源”和“誰採集、誰更新、誰負責”的原則,不得重複採集、多頭採集。
三是加強對公民信息使用的監管力度。建議設立專門的信息資源管理機構,對使用公民信息的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或個人,要事先履行核准或登記備案程式,並對其使用情況嚴密監管。
四是提高公民個人信息的自我保護意識。對舉報的侵害公民個人信息事件,經核查屬實的,無論是政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還是個人所為,都要依法依規嚴懲,以切實保護公民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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