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差原則

公差原則

公差原則的定義是:處理尺寸公差與形位公差之間關係的原則,它規定了確定尺寸(線性尺寸和角度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之間相互關係的原則。 國家標準的公差原則適用於技術製圖和有關檔案中的尺寸、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以確定零件要素的大小、形狀和位置特徵。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182-1996 形狀和位置公差通則、定義、符號和圖樣表示法 GB/T 16671-1996 形狀和位置公差最大實體要求、最小實體要求和可逆要求 。

相關要求

圖樣上給定的尺寸公差和形位公差相互有關的公差要求,系指包容要求、最大實體要求(包括可逆要求套用於最大實體要求)和最小實體要求(包括可逆要求套用於最小實體要求)。

包容要求適用於單一要素如圓柱表面或兩平行表面。 包容要求表示實際要素應遵守其最大實體邊界,其局部實際尺寸不得超出最小實體尺寸。採用包容要求的單一要素應在其尺寸極限偏差或公差帶代號之後加注符號。

最大實體要求適用於中心要素。 最大實體要求是控制被測要素的實際輪廓處於其最大實體實效邊界之內的一種公差要求。當其實際尺寸偏離最大實體尺寸時,允許其形位誤差值超出其給出的公差值。

最小實體要求適用於中心要素。 最小實體要求是控制被測要素的實際輪廓處於其最小實體實效邊界之內的一種公差要求。當其實際尺寸偏離最小實體尺寸時,允許其形位誤差值超出其給出的公差值。

公差

7.1 尺寸公差

7.1.1 線性尺寸公差 線性尺寸公差僅控制要素的局部實際尺寸(兩點法測量),不控制要素本身的形狀誤差(如圓柱要素的圓度和軸線直線度誤差或平行平面要素的平面度誤差)。 形狀誤差應由單獨標註的形狀公差、未注形狀公差或包容要求控帶。 標註說明: 實際軸的局部尺寸必須位於149.96至150之間;線性尺寸公差(0.04)不控制要素本身的形狀誤差。

7.1.2 角度公差 角度公差僅控制被測要素的理想要素之間的角度變動量,不控制被測要素的形狀誤差,且理想要素的位置應符合最小條件。 角度公差只控制線或素線的總方向,不控制其形狀誤差。 總方向是指接觸線的方向,接觸線是與實際線相接觸的最大距離為最小的理想直線。 實際線的形狀誤差應由單獨標註的形狀公差或未注形狀公差控制。

7.2 形狀和位置公差 不論要素的局部實際尺寸如何,被測要素均應位於給定的形位公差帶內,並且其形位誤差允許達到最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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