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審大會

公開審判的一種形式。根據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案件的通常做法是先期公告,允許民眾參加旁聽,允許新聞記者採訪報導,公民憑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但在有些情況下,如案件影響面寬,法制教育意義大,或者在特定的形勢下,為打擊犯罪的囂張氣焰,教育公民分清罪與非罪的界限,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而採取公審大會的審判方式,即由人民法院在公開場合公開審理案件,不發旁聽證和採訪證,任何公民均可參加。這種審判形式早在抗日戰爭時期已被採用,如當時的“審判土豪劣紳特別法庭”主要是採用民眾公審會。解放初期,在鎮壓反革命和“三反”、。五反”運動中也常採用公審大會的形式,大張旗鼓地打擊了反革命分子的猖狂進攻和破壞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刑事犯罪分子,對鞏固革命政權起了重要作用。但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一般較少採用這種形式。公審大會與公判大會不同。公判大會是公開宣判的一種形式,即先擇典型案件,組織一定規模的民眾集會參加,由人民法院對罪犯進行公開宣判,藉以震懾和分化瓦解敵人、教育人民遵守法紀,擴大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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